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不同意的話自願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2樓:朱學政南京
只要公司按照規定支付了加班費,就可以了。不會產生勞動糾紛。建議公司對加班實行審批制度,即個人申**班並經公司同意才算加班。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情況,平常時間,每天超過兩個小時加班,就算違反勞動法雙休日,每天超過八個小時算違反,
一週總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具體請參照勞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1、做為企業,如果對於加班情況在合同中有約定,並且公司制度有規定,而且對於具體的加班日期或公休日期應予以公示;
2、對於企業有明文規定的,並有明確公示的,員工自願加班,屬於其自已個人行為,不應再要加班費;而且單位可以在開工資的時候,扣除其自願加班的工資;
3、不存在公司強制員工休息的事兒,只要公司有規定而且做過公示,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公司會得到支援的,而且員工自願加班而強要加班費,是不會得到支援的。
5樓:餘偉安律師
自願加班不違法。但性質仍然是加班,不違反勞動法但單位仍有義務按照勞動法支付雙倍工資。所以這就是風險所在。
同時自願加班屬於工作崗位,牽扯工傷等待遇問題。所以,比較好的辦法是單位制定製度,把“自願加班”變為“留守單位”或者其他的非加班的說法,從而規避自願加班費。當然,最好的辦法是不要有自願加班,人事安排儘量合理有明確的制度。
取消所謂的自願加班。自願加班會損害公司的制度公信力,也同樣會帶來其他風險。比如,自願加班期間職工突發疾病死亡引發工傷待遇問題等。
所以,沒有必要的加班就應該取消。
按照勞動法加班是否是自願的
6樓:解憂
按照勞動法加班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決定。如果沒有加班費可以拒絕加班。
《勞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6306438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有關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法律規定加班必須是雙方的自願行為或者與勞動者協商後才行,但司版法實踐中務工一方一般沒有選權擇,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則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過一定時間(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8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9樓:尉原阮心諾
規定是自願,但你不自願的話,你的職業前途就不理想了,比如加工資的話,上面就會不加或少加
10樓:貝貝梧桐樹
加班是自願的,但是付你加班費的情況下你必須服從安排加班,(前提是公司有沒有規定平時加班不超過多少小時?月總計加班不超過多少小時的規定)。
11樓:舜衛猶藹
加班是志願為主的,如果你不想加班的話,你一定要與企業負責人提出.最好就是書面提出...但是如果企業確實有生產需要的話,你也可以適當安排一下加班,但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12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有加班費麼?如果有推薦你不要**,因為你知道法律與實際之間需要相互協調的,但是不給你有權拒絕或要求給錢
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如果加班不是員工自願的;工廠強制安排加班是不是違反勞動法呀?
13樓:just享受
1、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2、如果加班不是員工自願的,工廠強制安排加班是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4、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緊急生產任務,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響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2、必須與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14樓:簡簡單單
1、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為每天八小時,每週40小時,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強制加班是違法的。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5樓:遊戲娛樂園
(一)正規的公司,企業,員工一個月一般有多少天假期?
答:一天工作8小時是標準的工作時間。一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6小時,最長不得超過44小時。
用人單位每週安排勞動者至少一天的休息日。
(二)如果沒有假期給夠加班費這算也算是違法呢還是合法 ?
答:這個問題顯然是違法的。
在平時安排加班的,發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資。
在休息日加班的,發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安排倒休的可以除外。
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管事後是否安排休息,都必須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
勞動法有明文規定的工作時間,雖然現實中很多企業、單位不按照法律執行,我們也可以不追究什麼,但是我們至少要在意識中明白,他們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三)如果真365讓我工作。我認命了。
你可以上一年的班,最好要讓他們給你發全工資。
經濟利益是擺在首位的。
祝你好運。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他給你加班費的前提下 還是加吧
在他不給加班費的情況下 還是走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faustix-someday
義務加班違反勞動法嗎,義務加班合法嗎
1.法律上不存在義務加班的說法。2.義務加班不等於免費加班。3.如果勞動者自願主動放棄加班費而免費加班,單位並不違法。在勞動者沒有表示放棄加班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要求勞動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屬於違法。4.以下情況需要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不得拒絕,必須服從,從這一點上可以理解為是一種 義務 ...
加班是勞動義務嗎,勞動法對加班的定義
笑看風雲起 加班不是勞動義務,但這種情況屬於員工與企業之間的一種 契約 首先,要明白為什麼加班?因生產任務緊,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加班,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員工支付加班費。如果是員工個人原因影響了生產進度,員工有義務加班趕時間,完成自己應完成的工作,這個企業不應支付加班費。總之,如果加班行為讓員工為企業...
公司的加班制度是否違反新勞動法, 求助 公司的加班制度是否違反新勞動法?
光子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