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加班制度是否違反新勞動法, 求助 公司的加班制度是否違反新勞動法?

時間 2021-10-22 06:28:22

1樓:光子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謝謝道友補充說明,我們現在清楚了貴司在規避加班費的支付,大量的文員或後勤人員因沒有申報加班,在20:00點以前,算在公司逗留或「義務」勞動。這種規定它肯定不會寫在員工手冊裡的,這是顯而易見的規章違法。

1。晚上八點以後的上班算加班,這種規章制度需要通過民主程式認可,如工會、職代會討論通過並予以公示,才能受法律保護。理由是: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從你介紹的情況看,公司沒有做到這一點,那它的規定就無效,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2。另外,根據國家的規定,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加班,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據我瞭解很多公司都沒有做到這一點,包括一些國企。

3。員工可以主張加班費以及罰金25%。員工加班,公司不支付,員工可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仲裁委員會去仲裁、甚至去法院起訴。

不過,員工要掌握好出勤記錄、證人往往也是難點,因為打卡記錄在公司裡。所以,國家規定關於出勤記錄的,由公司付舉證責任。

4。對違法的單位,由當地勞動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情節嚴重的,實踐中往往指有8人以上的團體投訴,給予公司勞資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罰金,並停業整改。

以上請你大膽運用法律,結合證據和事實,捍衛自己的利益,正義必將戰勝**!!!

3樓:山野柴胡

【規章制度 違反法律 損害勞動者權益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個很絕的對策,就是說,這段時間他不強迫你加班,但他會跟你說,你今天的任務沒完成,讓這種原本屬於加班行為變成自願試。完全屬於個人行為了。如果是規定必須加班的話,就必須要有加班費。

5樓:江陰學院憤青

我們公司也這樣,但是我們公司很絕,我們籤的合同裡有一項是員工都服從公司安排。不知道樓主合同裡有沒有還是公司請了超過大概多少我記不清了,不過要舉手表決是否加班,然後拍照給勞動局批准然後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加班了。55555

6樓:飄渺老漢

如果超出規定時間就算加班,得付加班費得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公司應該有員工手冊吧,上面是不是已經規定,不讓加班,並且說明了17:30-20:00不算加班,那麼你在這個時間加班了,你告也沒有用的。他們這裡是不違法的。

除非是領導提出要求讓你們加班,這才算,而且需要留有證據證明是領導安排才行。

如果他們沒有公告(員工手冊,告示),那麼你們就可以告他了。

所以不要那麼多的抱怨,讓自己更有能力,讓公司覺得沒有自己不行,這樣才能提出要求。

只要是和員工手冊上不一樣的,都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得到支援,所以現在就是看你自己的是不是想繼續在這公司做下去了。

8樓:京蕙蘭

你們公司晚上上班還是倒班啊?

加班沒有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法》?

9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簡簡單單

1、天天晚上加班,沒有明確的加班費,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1樓:第n次抗日戰爭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著的工作時間有著明確的規定:

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於加班時間及加班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關於加班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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