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樓:夢謫曹膳
只要在勞動法範圍內,並尊重法律,大的範圍不能改,小的範圍可以。看來你是代表公司的利益。這樣也無可厚非,只要八小時之外是加班就行。休幾天那是你跟員工的協商。
3樓:
只要合同裡面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裡面的條款不與法律的條款牴觸,合同是指你們雙方約定的都可以有效的。只要你們雙方同意。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應該是無效的,因為他已經違背了勞動法。所以即使雙方願意也不合法。
例如僱傭童工的合同不合法,買賣毒品的合同部合法等。合同首先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才談雙方的意願的。
那4個小時算加班當然可以,首先工人要願意,其實加班工資最少翻番。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是標準工作時間,但每個月只安排員工休假4天,違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8小時工作bai時間是法律規定的時間,如du果合同裡無理zhi由增加時間的dao話屬於違法,不過公司
內會對增加時間作容出解釋:例如工資比別人高。如果真存在這個解釋,那就相當於你的加班給你加班補助。不違法。
休息4天不違法,勞動法規定一個月不少於4天。
6樓:金橙果
要看每週總工時
要是超過40小時就違法,當然吃飯時間不算
我是公司行政人事,公司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48小時,勞動合同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應該怎麼寫才合法?
7樓:沃玉蘭居月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40小時,除非你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否則多出一天,要做加班處理。
8樓:應孝後妝
單位應該是單休吧,工作時間就寫7個小時,1個小時用餐時間(或半個小時用餐,上午15分鐘吸菸,下午15分鐘吸菸),這樣每週工作也就42小時,至於多了2個小時的話,員工應該不會太計較的。
勞動法中規定的年休假,工作時間累計是指什麼?
9樓:cnfafa的我
是指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累計年限。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勞動法休年假的規定
員工如果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是員工享受年休假的一個重大標誌。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計算,它是根據員工累計的工作年限為基礎。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計計算,而不是僅計算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如員工在參加工作之前(間)服兵役、作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在計劃經濟時期轉正前在轉正單位的臨時工工齡等均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年限綜合累計計算。
對於工作年限的確認,員工的檔案是確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據。同時確認員工的工作年限還有以下幾種方式予以確定:
1、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社保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5、員工的退保記錄由於社會保險現階段尚不能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轉移,導致不少外來員工對於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採取退保的方式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由於社保機構給付的退保記錄等相關材料也能證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6、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發生勞動爭議後,在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主持下,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所確認的給付經濟補償年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所載明的員工工作時間,均可作為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如果沒有上述檔案證明員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員工與用人單位在確認工作年限上產生分歧,雙方協商又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齡鑑定,確認員工的工作年限。
年假工資計算方法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年限不滿10年,在本單工作滿一年,依法享有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後,依法享有的個休假是10天;
工作年限滿20年以及2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後,依法享有的個休假是15天;
工作年限一般是指,自參加工作起至今的工作時間;
如沒有相應的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以繳納保險的年限作為依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累計,也就是第一次工作開始,但是需要有支撐材料證明。
單休單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時間要怎麼填?每週休一天,還要符合一週40小時工作制 10
1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寫明「公司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度,每週休息一天,x天為休息日」即可。
13樓:快樂磐石在路上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同時還規定了如果加班的話需要支付加班費,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單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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