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如果明確是「勞動合同」,朋友又是大三在校生,哪麼不構成違約,因為大三在校學生不是勞動法約束的主體,本合同無效,但如果你對企業造成實質的損失,將按照「民法」承擔民事責任;你都沒有去工作也就談不上對企業的造成的實質損失;
2、資訊是洩露了,你也沒有辦法,但如果你能證明這家單位或中介公司利用你的個人資訊做違法事情,可以追究他們的責任;
3、對以後找工作也不會有什麼太大影響,因為我國公民誠信系統還沒有完善,也不用承擔什麼責任。
2樓:東莞小灰灰
一、責任
1、從法律角度來說:《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放心,是要有一定條件的約束才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從道德而言:這樣的做法是不道德的,是不負責的行為;應該說明情況,打短工;不要因為個人的私利而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你要知道公司招聘員工是需要成本的,並且是有實際需求的,這樣的行為會影響了公司的招聘效果。
另外,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影響了大學生的形象。你朋友的朋友的面子**放?
二、建議
無論是在試用期內還是試用期後,都應請提前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不應該是不辭而別,要有商有量。
以後做事要擔當啊!
————
另外,在校實習生,可以不籤勞動合同;但簽了勞動合,就形成了勞動關係的。
3樓:盛前企業
對於一般單位招聘的短期工、寒假工,簽訂的合同,一般都不存在違約金的,如果有違約金就不籤呀。簽訂的合同期限長短,只要你不想幹了,按公司流程提前幾天提出辭職就可以了,工資是不會少你一分錢的。但具體要看勞務公司是否規範了。
有的是亂扣錢的。
我們公司每年都用寒暑假工學生,入職都必須籤合同,這是勞動法規定,這是保護務工者的權益,但具體工作多長時間是個人的自由。現在勞動法是偏向勞動者的。合同中根本不存在違約金這條。
4樓:凍西瓜
資訊洩露沒辦法,你追究不了,這對他以後工作沒什麼影響,關鍵是簽訂了合同,有沒有說毀約或怎樣啊?
辦理什麼事情需要提供勞動合同?
5樓:4b鉛筆夠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入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上述所說的7項內容。其他的看訂立合同雙方怎麼協商約定。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與公司物品歸還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開除員工需要開具書面原件的通知規定,但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書(而不是通知書)需要給你的是原件的一頁,你下份工作是需要這個的,這個不給你不合法
電腦需要歸還,否則公司更加有理由拖延你關係的轉出(當然如果你沒有什麼關係在公司另當別論),裡面的證據最好用硬碟拷出來後刪除
7樓:
應該是原件通知,一般單位通知你後同時通知辦交接手續,現在單位還沒有正式書面通知呢,可以認為不存在交接歸還的事情
仲裁時單位需要舉證關於你是否曠工並達到開除的標準,看單位的有沒有規章制度規定,規章制度是否是合法的程式制定的。
8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曠工舉證責任在單位,並且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電腦你可以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交接時交還。
9樓:聖坊
分開處理,電腦是公司財務,不能據為己有,否則受人把柄。如你提出勞動仲裁了,應由單位提出解僱說明。
10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退還屬於公司的物品,物品接收人簽字,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籤勞動合同,都需要帶什麼檔案?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聽說過籤勞動合同還需帶檔案啊,本人過去,連筆都不用拿,合同都是勞動局發的制式合同,內容都一樣,連看都不用看。
12樓:匿名使用者
帶自己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資質證明等!
一般正規一點的單位,是要提供這些資料的影印件,原件備審!
13樓:匿名使用者
帶著眼睛帶著筆帶好自己的要求。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同一個東西嗎?
14樓:後雅潔杜葉
不同,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補充,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係,特殊法應優於一般法。
15樓:深藍
不是,勞動合同法較新,對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了更為具體詳盡的規定,因此實務中勞動合同法更為常用。
16樓:
這是兩部不同的法律。勞動法是1995.1.1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是2008.1.1起實施的,兩倍法規現在同時有效,共同施行。
勞動法側重於整體的各方面的勞動保護,勞動合同法側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方面的事宜。
17樓:
不是!《勞動法》與新的《勞動合同法》是一般法與專門法的關係,或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法理上說,特殊法優於一般法,所以在有衝突時適用《勞動合同法》。
以前只有《勞動法》沒有《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的補充、完善和具體化,注意不是取代。
18樓:莫名其妙
它們不是同一個法律。
去勞動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東西
19樓:韓飛律師
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勞動局的認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的規定辦理即可。
1、不知道你怎麼會和勞動局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局只是管理職能部門。
2、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和企業簽訂的,所以只能和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企業要把職工的人事檔案轉移到勞動局,如果交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金
3、如果你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提交公司——簽署解除合同書——解除——轉移檔案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履行的程式就是告知對方,除試用期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然後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作交接,結清工資。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用人單位還應當足額發放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應當出具離職證明。
21樓:連文軍
單位的話需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紅標頭檔案,個人的話提供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不管怎樣,解除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確認,否則視為單方面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2樓:飄飛的秀髮
1、不知道你怎麼會和勞動局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局只是管理職能部門。
2、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和企業簽訂的,所以只能和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企業要把職工的人事檔案轉移到勞動局,如果交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金
3、如果你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提交公司——簽署解除合同書——解除——轉移檔案
4、提醒一句,如果是你自己主動解除,將無法享受失業金的領取
關於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和工齡
參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問題?????
你確定公司沒跟你籤勞動者合同 包括派遣單位 的,當然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另一倍。所以,你問題的是肯定的,可以當地勞動局提出申訴。根據勞動合同法,蒐集必要的證據,可以把工資追回來的,只是肯定以後不能在那兒幹了。按照法律的規定遇到你的這種情況應該找到勞務派遣部門簽訂合同,並獲取賠償。可要求派遣單位支付...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合同沒有給你,用人單位是違法的,你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行。社保費用只要你在那上班用人單位就需要給你買。至於違約金只是存在於用人單位的專業培訓方面。具體可以看勞動合同 你應該不存要賠償違約金的問題。不合理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公司嚴重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