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從您提供的資訊看,這個勞動合同並沒有什麼不合法的地方,您的勞動合同中的這些條款是有效的
按照您提供的資訊,您每月的工作時間是:12*15=180(小時)
按照法律規定每月得到標準工作時間是:8*21.75=174(小時)
您每月的實際加班時間這算下來只有6小時。
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您的最低日工資是:900/21.75=42.58(元)
按照您實際工資1100左右這算,您的日工資在50元左右,企業需要另外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是100元是合理的。
勞動法規定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一般包括獎金和一些補貼。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關於工作時間,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平時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休息日加班的,應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2樓:
該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屬於您違法,是無效的,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900元的標準支付基本工資。加班工資不能參與是否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並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扣除了社保之後剩餘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總工資中應當扣除加班費和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剩餘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三年期約定有效,工資標準無效。
3樓:
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的工資是寫最低標準還是寫實際工資,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同,有些地區參保繳費工資是按企業自行是申報的,所以很多企業都按最低工資申報的。
如果在企業角度,勞動合同寫最低工資肯定更有利的,這樣有點損失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合同工資會涉及今後的合同補償,還有續簽時一些因素。
社保費一般按工資的20%繳納的,其中企業支付12%,個人支付8%。例如中山市最低工資1100元,那麼社保企業支付:1100*12%,132元,個人支付是:
88元,另外基本醫療保險按1240元,企業支付2%,即24.8元,個人支付0.5%即6.
2元。如果還是不明白,可以撥打當地勞動保障諮詢**12333。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
勞動合同上面寫的工資一般都是填基本崗位工資,當然也有填其他的,這個數額當然越多愈好。但是這個上面的工資與社保費並不存在當然的直接關係,因為社保費的繳納都是以公司向社保機構申報繳納的數額進行計算的,比如,公司給你發5000元,但是如果向社保機構申報的工資為3000元,則按照3000元進行繳納社保費用。
就社保費用的繳納比例而言,分五險一金,具體的比例可以參閱網上的資料,比如養老保險為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20%(私營企業繳納12%),住房公積金個人不低於8%,單位不高於12%等。
6樓:嘻哈益食坊
勞動合同是保障公司與員工利益的一個條款,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標準與員工實際所拿到的薪資有所不同,無論你能夠拿到多少的工資,勞動合同上一般都只寫著2100元
7樓:
1、不足額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
2、在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時,少支付經濟補償金。
3、在計算加班費時以更低的基數計算。
8樓:簡簡單單
看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有些地區參保繳費工資是按企業自行是申報的,所以很多企業都只是按最低工資申報的。如果站在企業角度,勞動合同寫最低工資肯定更有利的,只是這樣有點損失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合同工資會涉及今後的合同補償,還有續簽時一些因素。社保費一般按工資的20%繳納的,其中企業支付12%,個人支付8%(例如中山市最低工資1100元,那麼社保企業支付:
1100*12%132元,個人支付是:88元,另外基本醫療保險按1240元,企業支付2%,即24.8元,個人支付0.
5%即6.2元。如果還是不明白,可以撥打當地勞動保障諮詢**12333
9樓:上海l律師
雙方協商;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社保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有差別的,關係到社保繳費的基數問題,社保繳費一般來說,是公司繳20%,個人繳8%~10%;比如上一年度繳費基數為1374元,單位繳費用為274.8元,個人繳費為109.9元。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一般書寫雙方可以約定的工資性收入。當然實踐操作中大多企業會僅書寫基本工資用以避稅以及逃避違約責任。
社保費的繳納情況與各地地方性約定有關,各地各不相同。
以上海為例:
社保費按每年4月的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個人承擔11%,用人單位承擔37%。
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後如低於最低工資,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能寫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嗎
12樓:安羽財務
不能。不僅勞動合同列明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實際發放的工資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13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齊差額部分,如預期還不補齊,那麼就要加付差額部分50%到100%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嗎
14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約定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那麼單位就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賠償。
15樓:紅仔
不可以,勞動法相關規定基本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違反勞動法。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我籤的勞動合同不是約定工資,而是最低工資標準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17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有效的。依據《中
來華人民共和自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簽字之後就有來效了,勞動者源是弱勢群體,很多人都不敢打工了,好不容易找到工作,談好了六千,浪費幾天時間和長途車費,路上開銷等,過去一簽合同,一臉懵逼了,又是最低工資標準合同,不籤合同無路可走,簽了合同隨廠裡捏了。如下
不給加班,一月兩千,幹著技術工的活,拿著普工工資,幹二個月自己走了,然後廠裡繼續招人,如此迴圈利用,過河拆橋,廠裡大賺特賺
現在很多廠都這樣,三月試用期,幹滿三個月很少的,一般都是刁難讓你自已走或勸退
勞動局打**沒用的,不提供上門服務,必須自己去,還得自己準備證據材料等,還要浪費很多時間,車費路費住宿費伙食費等,走頭無路的打工者受到各種不公待遇只能忍哦
19樓:鴨梨教主
首先,這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你希望完全保障自己的合回法權益,可以要求改簽。答但一般情況下,很多用人單位就是這麼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流程的,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和少上社保,如果你確實還想上班,可以選擇妥協,正規用人單位也會按實際約定工資來發放工資的。儲存好工資發放記錄(如工資條或轉賬記錄),將來有可能用得上。
2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裡寫bai的金額低,是因du為單位給你
上保險zhi的時候是按合同裡的基數dao給你交的回,一般單位勞動合同都會寫當
答地的城市最低標準工資,(寫最低標準這是合法的)這樣一來單位給員工交保險就是按最低基數給你交了,這樣對於你的利益還是有影響的,比如將來領養老保險,交的多領的多,交的少自然領的就少啦!單位可是奸詐的很呢,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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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8月1號起,揚州市區最低工資將從1890元調整到2020元。1 月最低工資標準 2018年8月起江蘇省月最低工資標準 地區劃分最低工資 增加幅度 增長幅度 一類地區2020元 增加130元 增長6.88 二類地區1830元 增加110元 增長6.4 三類地區1620元 增加100元 增長...
怎麼理解最低工資標準,怎麼理解最低工資標準
聆聽心情 最低工資是指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所在企業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分為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全日制勞動合同關係適用於月最低工資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係適用於小時最低工資。所謂 正常勞動 與完成定額或一定任務的勞動不同,只要職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上從事了勞動,就應認為...
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嗎
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約定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那麼單位就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賠償。 紅仔 不可以,勞動法相關規定基本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不可以,違反勞動法。基本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基bai本工資是可以du低於當地最 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