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蓋普希金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木瓜是甜
去工商勞動局告他 記得把公司的資料拍下來
我在一家繡花廠做學徒,上兩個月的班,然後不做了,老闆說做不到年底第一個月沒工資,還叫年底去結賬。... 40
3樓:蘇州施律師
這種情況下,首先告訴你他應該全額發放工資給你,因為數額不大,所以你有兩種辦法。
第一、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這個公司。
第二、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需要提醒的是你是否簽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籤。你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4樓:金齒輪
他現在是找不到人,你跟他商量一下幫他找個人幫你頂班,看他怎麼說!實在不行就用二樓那位的辦法!
我不想在這上班了,可是老闆娘卻說必須幹到年底,如果不幹到年底就不給我節工資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想在bai那上班了?可是老闆du
娘不同意啊他讓zhi
你必須dao
幹到年底。如果你不幹到年底專
,他屬就不給你開工資。既然事情已經這樣了。就再堅持堅持吧,也就將近一個月的時間。
我們一年都幹了,還差那一個月嗎?一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的。幹到年末領著工資,然後回家和家人團聚。
加油!加油!加油!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工資復一般按月發放制,你和僱傭工人約定幹不到年bai底不發工資是無效的
du,如果他們自願幹zhi到年dao
底再領工資也未嘗不可,但如果中途反悔或有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領工資的,無論是否幹到年底,都應按照實際勞動時間發放工資。否則
這情況建議你收集下證據,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申訴和舉報,他們會幫助你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把不上班兒的原因說清楚。因為這個在哪上班都是有時間限制的。
8樓:love1314521_愛
遇到不喜歡的工來作想
自辭職的話,如果實在沒招了bai,那du還是選擇真誠面對,主動zhi坦白為好。dao
跟老闆說明自己離職的意圖,以及公司目前發展的現狀,以及未來個人三到五年的人生職業規劃方向,有理有據的跟老闆表達離職的原因,相信通情達理的老闆一定會表示理解的。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個人的話,不提前說不好找人
9樓:可愛的水墨默
現在這個時候已經是年底了,不結工資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就堅持幹到年底吧,不然要工錢太難,不想麻煩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告去勞動局,不做就是不做,不給工資什麼人呀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一般上班前都有協定的。書面的或口頭上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書面提交離職報告。
你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在正需要人手的情況下說走就走。也不好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你如果去的時候沒有合同也沒有講好,正常情況下你就給他一個月的時間,一個月之內你找不到人我也得手,因為我給你勻出時間。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這種情況具體要看合同上是怎麼寫的?如果沒有合同的約束,你隨時可以離開。如果其不給你工資,你可以找勞保部門進行投訴。
辭職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1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6樓:仉楊氏勇碧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上述兩種方法相對要快一些,如果還不行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你所說的證據已經足夠了),因為按有關法律規定:
a.要證明勞動關係,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b.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d.《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幾個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4、通過勞動仲裁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依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17樓:商標註冊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8樓:匿名使用者
心裡不用有什麼顧慮,也沒必要和這種老闆說什麼了,直接去當地勞動局控訴。在去勞動局之前,最好有相關證明,證明你是這個公司的員工,比如說你所說的面試登記表、廠證、電腦密碼(如果你不是該公司員工,就不會有這臺電腦的密碼)以及該電腦記憶體的內容等等,茲以證明該公司在實際上與你形成了勞資關係就可以了,然後去勞動局,你百分百能拿到你該拿的薪資。
根據勞動法規,只要形成了事實的勞資關係,資方就應該付給勞動者報酬。像有些單位,搞出什麼3天試工期,如果試工期不行就沒工資,是違法的;有些單位搞出一些曠工3天算自離,沒有工資,也是違反勞動法的。其實我們國家的勞動法規,已經比較健全了,也較好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利益,但是,作為我們勞動者,真正懂勞動法的,很少很少,很多權益,我們自己不能維護,所以我們要學會自己給自己爭取權益。
對於這樣的老闆,我們不但不要怕,而且還要勇敢的站出來和他鬥!就該教訓這種無恥的傢伙!現在我們國家的企業,大多數都能基本做到遵守勞動法規,像你老闆這樣敢明目張膽違反的,現今,已經很少很少了。
我是做人力資源的,聽我的,保證你能拿到你該拿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