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杜鵑鳴澗
你確定公司沒跟你籤勞動者合同(包括派遣單位)的,當然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另一倍。
所以,你問題的是肯定的,可以當地勞動局提出申訴。
2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 蒐集必要的證據,可以把工資追回來的,只是肯定以後不能在那兒幹了。
3樓:中顧法律網案例
按照法律的規定遇到你的這種情況應該找到勞務派遣部門簽訂合同,並獲取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可要求派遣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關證據:社保證明肯定可以,你也可以找同事當證人。工作服的話證明力不夠。有價值的物資也要證明是給你的報酬。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至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簽訂的雙方是勞務派遣公司和你本人。
保險的繳納記錄可以證明你們有事實的勞動關係存在,你可以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不籤,你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申請勞動仲裁就解決了,縱橫法律網 劉革輝律師。
關於勞動合同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1.你們之間的宣告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強制性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比如你2023年1月1號開始上班,公司在2023年1月1號還沒有跟你訂立合同,那麼你從2023年1月30號至2023年1月1號則可以拿雙倍工資。如果公司至2023年1月2號還沒有跟你訂立書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那麼你們之間已經成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即你隨時可以走人,且不用向公司支付任何賠償。
3.你不用擔心自己不與公司簽訂合同就沒有保障這個問題,勞動者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依據,存在勞動關係是事實問題,即你可以通過平常的工資條、簽到表、同是的證明等等證據證明你在公司幹過,這樣同樣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8樓:蘇州梁律師
你好!1、這樣的宣告無效的! 法律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2、這樣的做法過分了!但不要緊啊,你到時可以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的!
具體說:你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你要問為什麼?單位沒簽勞動合同,違法!
希望能幫助你。
9樓:匿名使用者
1、該宣告無效,因為法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入職一個月內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沒簽勞動合同,你可主張從入職的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3、如果單位沒給你繳社保,你可主張單位補繳從入職之月起的社保。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10樓:簡簡單單
沒有問題的。自願不籤合同的宣告沒有法律效力的。這個的做法,明顯違法國家強制性規定的。什麼自願不籤合同,自願不構買保險等等宣告,一旦發生爭議,法律都是不支援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籤他說明你是自願的,廠子不用給你上保險。好多事出了廠子是不承擔責任的,明白吧這是要不就和老闆談要不就不幹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查閱《勞動合同法》。
13樓:n已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4樓:網友
1、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便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2、過了試用期或沒有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便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培訓協議等兩種特殊情況,公司不能規定違約金,你也不必支付違約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聽說過嗎。
以前都有人賠償違約金10幾萬的。
不賠要坐牢的。
16樓:網友
你只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就可以離開了,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合同上約定的違約金是無效的。
你這種情況不用考慮培訓和競業限制。
離職時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到離職之日,並且繳納你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17樓:銘滔律所
如果單方解除合同是違反了合同違約,但是至於違約責任承擔多少,和其怎樣承擔是要在合同中有明確記載的,如果沒有說明違約責任的承擔那麼也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雖然合同沒約定違約條款,但不等於你就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法律有明確規定,合同沒約定,法律條款裡面的違約條款可以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違約金如果合同沒約定是不需給付的,但你要承擔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對你進行培訓或約定競業限制了嗎?如果沒有,就不會有什麼違約金!
2、想離職,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到時間走人就可以!
3、勞動合同終止,不可能讓你支付違約金!
19樓:許海洋房地產律師
你這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不是到法院起訴,你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免費的,和起訴的性質一樣,仲裁裁決出來後,如果你不滿意,再可以到法院起訴。這就是所謂的仲裁前置程式。
你申請仲裁可以主張1、給你補齊1年工作期間所有社會保險。
2、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你還可以要求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如果工作期間又加班等,你可以要求加班費。
20樓:律師專業服務
如果你說的有證據證明,不管他們怎麼更換公司名稱,公司的股東都不變的話,這就證明你們的用工單位仍然屬於他們開辦的公司,他們變更公司名稱的檔案都在工商局備案了的,只要公司的基本情況沒變更,只是名稱上的更換,當你們滿足了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你們就可以提出相應的主張,如果其主張得不得支援,你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投訴,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見,公司是有權變更其名稱的,但變更名稱並不等於與原公司無關,只要去工商局查就可以明確該公司與原公司的法律關係了,不可能因此可以規避法律責任。
2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此條規定:即便是換了公司名字,換了法人,你們的工齡,社保等等該怎麼算還怎麼算!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公司是剛解散的, 工齡是連續工齡,包括你服務的每個公司,但無固定期是你在一家公司超過10年統計的,社保也是統籌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是愛上雕塑達到是毒啊 uadus亅啊度uuu亅uyasdu愛上uasusan亅uyasduuysauysaduas
24樓:韋維律師
你已做了一年多,只需支付部分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合同3年,如果按做了一年計算,就應減去一年分攤的比例,應支付的違約金是約定違約金的三分之二。
保密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按月給你的補償。你只要提前30天書面辭職,就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約定不能約束這一規定,前述經濟補償照拿,不受影響,約定享有競業限制期限按月補償的期限不變,但從你實際辭職後開始計算(提前了)。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如超過的,超過部分應當無效。
25樓:廣州小周律師
你好,違約金僅限於兩種情況,一是違反競業限制所應支付的違約金,另一種是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你說的情況,如果勞動合同對服務期沒有約定的話,那麼就要看保密協議中競業限制的約定,如果在競業限制期內違約雙方約定,從事同類業務的話,則需要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6樓:春來佳景
律師答覆:
1、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金你可以拿到,但時限是兩年。
2、只要你不違反保密協議的義務,你並不需要支付任何的違約金;
3、你離職時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就可。
法律依據就是:
勞動合同法的。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合同沒有給你,用人單位是違法的,你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行。社保費用只要你在那上班用人單位就需要給你買。至於違約金只是存在於用人單位的專業培訓方面。具體可以看勞動合同 你應該不存要賠償違約金的問題。不合理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公司嚴重違法 ...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
補充一下 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關於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和工齡
參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