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一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算,6個月以內按半年算。
2樓:樂正秀沅
在您不同意解除勞動的情況下,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違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您可因此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雙倍賠償,具體為四個月的工資。
單位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口頭**通知原則上可視為未書面通知,因此您可額外要求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應支付您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
4樓:愛的海洋
根據勞動法應得兩個月工資的補償,同時在離職前看清合同,跟老闆或公司以前未算清的一併算清。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失業保險就直接讓公司賠錢就好了。
6樓:寧寧說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工作中有時候我們可能會被公司解除掉勞動合同,他們這樣做有些是合法的,可有些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這時候就需要向對方做出相應的賠償,下面帶領大家看勞動合同法賠償辦法,看一下什麼情況下我們是可以得到賠償的,可以得到多少賠償。
一、賠償方式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補償金額分類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法賠償辦法,大家可以瞭解一下,看一下對方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那我們就一定要要回自己的賠償,一定不能使自己的利益白白的受到損失。勞動合同既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而設立的,那麼我們一定要合理的利用法律來飽和自己的利益。
勞動合同和賠償問題。
7樓:
摘要。想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就別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和賠償問題。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期間。當初和老闆談好每月7000的固定工資。從12月1號開始上班,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3月10幾號公司由於要驗廠,然後拿了空白的勞動合同給我們,我們只簽了自己的名字,別的什麼都是公司自己填的。
包括名字下面的日期,他填的勞動合同是五天八小時,我想問。也沒有給我們一份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讓加班加班又不給錢,和公司有了矛盾,我可以去勞動局,主張得到沒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嗎?
不行了。公司手裡有你簽字的勞動合同,後續他們補上內容,你打官司贏不了。
我是固定工資,他現在填的是五天八小時,而籤合同的時間是三月份,他們填的是十二月一號。
這個都沒影響。
想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就別籤勞動合同。
那算合同作假嗎。
可以主張一月和二月這兩個月的嗎。
如果勞動合同是3月開始的,那麼1月和2月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廣東胡律師:
1、能證明有續簽09年1月的勞動合同的話,你在沒有違反法律及企業規章制度的前提下,企業就是非法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工作兩年的經濟補償;
2、未續簽的話,你可以要求12月至3月份未籤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你的工資是如何領取的,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2023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佈《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一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援勞動關係存在。
9樓:劉昱律師
2023年3月以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不得以合同到期為解除合同的理由,而且職工在患病**期間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針對你的情況,除了以下例外: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所以你1、解除合同無效,要求繼續工作至少到醫療期結束;
2、按醫保條件享受有關待遇;
3、要求補交工作期間的社保;
4、醫療期結束後,如單位強行解除,要求兩倍的經濟補償(一年補一個月)5、沒簽合同部分的雙倍工資,必須在2023年3月之前提出仲裁,否則超過時效。
關於勞動合同賠償
10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按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是不是因為你工作不稱職,嚴重違紀等原因,如果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不用通知你也不用賠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9條。
第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不是因為你生病或者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如果是,用人單位應該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你或者多支付一月工資,當然你前三年的補償金是三個月的工資,也要支付。勞動合同法第40條。
第三,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就是六個月的工資。同時沒有提前通知你也要加一個月的,總共就是7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7條。
最後,如果你們後來訂立的合同上規定有違約處理方法的,你也可以要求賠償違約金。
12樓:網友
工作一年賠償2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47條,82條。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協商。也可以算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最好不要解除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支付你七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87條的規定。
關於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15樓:網球寶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補充回答:提前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另外的24個月不再補償。
16樓:武涵涵
把工資付清、社保交齊,再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你是簽定了3年的合同,現在你合同未到期,公司如果辭退你,按規定需要補償你三個月的工資,跟你工作1年還剩2年是沒有什麼關係,只要是合同未到期,公司違規炒你,就需要按合同年限進行補償。
18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一年,賠償2個月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要看他提出終止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20樓:匿名使用者
看新的勞動合同法。看原因,如果是你的原因可能不賠;如果是單位原因,必賠。
21樓:劉刈律師
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合同履行過程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於違法解除,那麼應當按照每年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合同解除後,未履行的部分不用履行,也沒有其他說法了。
勞動合同滿約賠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一 確切地說,應該是2 2,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 勞動合同法 14條的情況下應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續簽是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第三次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支...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企業搬遷到外省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企業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沒有雙倍,無固定期合同不會有更多的補償。還有兩個月才與你...
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賠償,勞動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1新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