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確切地說,應該是2+2,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應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續簽是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第三次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支付賠償金。
(1)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aa微湖來客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
2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要籤無定期合同了。你們操作有誤!
合同到期,企業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n加1
如果是做人事的,看看王旭的《招聘離職管理》一書,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仲裁法,行政訴訟法的精彩解讀。也可以找我要這本書。請採納!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4樓:ofweek人才網
第三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你說的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計件工資,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供參考,達成一致。」其中包括計時工資,單位可以依據第四十條解除;逾期不支付的;不滿六個月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09年2月底人事經理找我談話辭退了我並且給我2400的補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一。根據本條解除和勞動者的法律關係的話,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您描述的事實,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你在單位已經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一般單位會簽訂一個書面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你們可以依據上面的標準主張經濟補償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
如果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你們可以依據下面的法律規定,或者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我想知道我這種情況能夠得到多少補償金呢,按一年計算。
第三,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你和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如果不是協商一致解除。如果單位不予支付?
首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還有就是那個一個月工資到底以什麼為標準呢?
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 二倍 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 您好,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是律師的個人觀點: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參考,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單位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與生產有關的各種經常性獎金以及根據法令規定的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等: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我不願意解除呢,按照一年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有詳細的規定,需要雙方經過平等自願協商。
第二:(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賠償
6樓:
1新勞動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如果你沒有以上情形,單位提前解僱你就屬於違約,需要支付你雙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這樣計算: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合同08年6月到期,那麼從新勞動法實施起計算,應是6個月,單位應支付你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2如果合同期滿,單位不與你續約,也需支付賠償金,你合同08年6月到期,那麼從新勞動法實施起計算,應是6個月,單位應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違約的賠償標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等。
8樓:強海敏
當天簽約,當天解約的
9樓:匿名使用者
1個月的工資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續約的,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工齡滿1年算1個月
你工作了1年,所以給一個月補償金
另外說下,你的情況不是解約,是合同自然終止,你所說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40條的內容,和你的情況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預約,關於賠償
10樓:遊俠麗麗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那麼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那麼勞動者才能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給予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最低籤幾年,如一方維約怎麼賠償
1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約定,法律並沒有對最低期限進行限制。如果勞動者違約,會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違反相關的規定,會承擔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企業搬遷到外省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企業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沒有雙倍,無固定期合同不會有更多的補償。還有兩個月才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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