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給我停崗,又不辭退我,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23:18:51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找領導,如果領導不解決,就到勞動局要求出面解決

領導給我調崗,無視我的不同意,也不辭退我,該怎麼辦吧?

3樓:夏平生

應對方法:

1、與領導協商

2、商量崗位待遇

勞動者在公司調整崗位時,沒有特殊理由,也應該給予一定理解和配合。目前,在人事慣例中,調崗位,相同相近,不明顯降低待遇,屬於合理範疇,如果崗位相差很大,且待遇明顯降低,如總經理調去當清潔工掃廁所,則屬於汙辱性調崗。以上情況,必須要徵得勞動者同意。

3、申請賠償金

如果不徵得同意,強行調整,因此產生的勞資糾紛,如果員工離職,可申請仲裁,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律依據:公司單方面改變勞動合同約定內容。

4樓:

如果有另一個好的職位,你可以考慮辭職。但是,在你不同意的情況下,他強制你調崗,那就打到他服。

5樓:貓咪咪

想知道最後怎麼處理的?我現在也是,公司讓別人學習我的工作,再安排我去其他崗位,我不同意與公司協商辭職,公司說讓我必須教會別人才可以離職領到補償金,我就感覺我有這個責任和義務麼?說白了,目前來講我這個崗位全公司只有我自己會做,我走了領導也怕出問題,但是我憑什麼教會別人

6樓:

直接找副總領導談,副總不知道就好辦了,會找你們領導的,你的位置就保住了。他知道就跟他說這樣沒法幹提辭職,如果合同沒到期可以要求賠償的,我同學在小油田就是,合同籤的坐辦公室,幹了一年多讓他下井,他不幹就辭了,然後找他賠償,還剩一年,賠了一萬多,這屬於不履行合同內容,違反勞動法的

7樓:來自西津渡理性的梔子花

顧導給你調崗。無視我你的不同意,也不辭退你。說明領導是在多方面考查你具備的能力,這是在鍛練你,也是在培養並考查你的承受能力,這對一個有上進心的人來說,是求之不得的顯現自己才能約好事情。

聰明的人好好幹好每一項2作,多方展現你∽才能,::你:就會得到重用和提升。

8樓:只為下一次的遇見

你好!1、公司這種行為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依法應當取得你的同意。

2、如果你不同意,單位降低你的工資或辭退你,單位應當支付你雙倍的賠償金。

3、公司想讓你在調崗通知書上簽字拒絕,可能公司以你不適合原崗位工作給你調崗,如果是這樣你拒絕,公司可以你不勝任工作又拒絕調崗來辭退你,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9樓:溪的小乖乖

首先你是否得罪領導了?還是她一時作弄你呢?穿小鞋的滋味不好受啊。

公司想讓你在調崗通知書上簽字拒絕,可能公司以你不適合原崗位工作給你調崗,如果是這樣你拒絕,公司可以你不勝任工作又拒絕調崗來辭退你,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10樓:來自波月洞才貌雙全 的番茄

1、可能就是通過這種方法逼你走的。

2、公司如前景不大,早點離開為妙。

3、2年時間你沒有搞好與基層領導的關係,有點可惜,在職場混關係和圓滑很重要。

4、找人與上層打點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調崗並不都是壞事,應該還是好好考慮一下,彆扭,不如順從,胳膊拗不過大腿!!

12樓:

想繼續在這工作就服從領導安排,不想做就自己打辭職報告。

13樓:世友品味

找工會協調!他是想你不同意就會自己辭職的!

14樓:jun的彼岸花

領人家一份工資,調崗這事很長見,你是否**得罪他了,他給你穿小鞋,跟他好好談談

15樓:

這是多崗位培養你呀,要?的節奏,兄弟。

16樓:愛喝粥

1、首先要看調的崗位與你之前的崗位工作內容是否相近,如果工作內容相近的你應當接受公司調崗。

2、第二個如果調的崗位與你應聘的或者合同上的崗位完全不同的你可以不同意調崗,如果因此單位開除你的,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也可以和單位協商支付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7樓:畫l心

先幹著吧,現在工作不好找

18樓:帥到噴汁啊

任正非,此人小時是。在農村的。他父母是教師。他小時非常努力,非常刻苦。才有今天的作為。才有了今天的華為。

領導給我調崗,無視我的不同意,也不辭退我,該怎麼辦吧

夏平生 應對方法 1 與領導協商 2 商量崗位待遇 勞動者在公司調整崗位時,沒有特殊理由,也應該給予一定理解和配合。目前,在人事慣例中,調崗位,相同相近,不明顯降低待遇,屬於合理範疇,如果崗位相差很大,且待遇明顯降低,如總經理調去當清潔工掃廁所,則屬於汙辱性調崗。以上情況,必須要徵得勞動者同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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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2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應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3 該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