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熟悉勞動法的朋友嗎?瞭解勞動法的請幫忙

時間 2025-02-03 17:15:13

1樓:網友

你受了工傷,應該做工傷鑑定。根據工傷等級,享有不同的待遇。所以你如果沒有工傷等級認定的話,你這個問題誰都不了。

2樓:網友

你所說的情況,首先。應該已經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工傷了吧。如果已經認定為工傷,**基本結束傷情穩定了,那可以去當地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即傷殘鑑定。

如果構成傷殘,才會有傷殘補助費用。

具體的說,如果你朋友回原單位上班,即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那麼他可以按照傷殘等級獲得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本人工資×月份)、傷殘津貼、護理費(要達到一定傷殘等級)。如果你朋友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那可以要求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工傷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兼得,工傷賠償有一部分是單位出,一部分是工傷保險**出,除非單位沒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即你朋友還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具體要看傷殘等級以及當地生活水平來確定具體數額。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3樓:翩翩邪少

傷殘補助要看他達到幾級的了,級數不同補助的錢不一樣。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瞭解勞動法的請幫忙

4樓:辛兒貝勒

1、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不能因為「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地點及工作單位和實行易崗易薪。」這款而隨便更改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該條款無效。

2、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導致你上班不便,屬於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你有權不簽訂,合同到期終止,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起算,給付4個月工資。

3、不過變更工作地點是否屬於降低勞動合同條件,這個可能存在爭議。所以你需要斟酌。

5樓:網友

因為合同上有規定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地點及工作單位和實行易崗易薪,所以你需要聽從公司安排。到期後續籤合同規定於原合同沒有改變的,你拒絕續簽是不能要補償金的。

6樓:魯步夢露

如果是你向公司提出的拒籤,可能會導致你因為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而解除,我個人認為你現在應該去找單位協商,看能不能換一下,如果你不能勝任調整後的崗位,公司可以與你解決勞動合同,但必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企業提出的解除,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請問各位對勞動法比較熟悉的人

7樓:俊面修羅

首先,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而設定的乙個概念,如果你已經畢業的話,這個實習期約定應該是不成立的。

作為聯通分公司的員工,應該是適用《勞動合同法》來調整你與用人單位的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只能是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其次,「5月的工資7月拿,6月的工資8月份才拿」的做法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最後,6月的工資減少的理由如果沒有法定理由(如遲到、請假等),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沒有售卡任務而剋扣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解決。

希望以上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8樓:裡艮真棒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違法!

9樓:網友

公司扣你的工資,需要提供正當理由,否則,你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訴訟等途徑要求公司予以返還。

10樓:上海張燁

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根據你的描述,公司方面都是遲2個月左右再發工資的,故而違法。

勞動者不僅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及時要回拖欠的工資;還可以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而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11樓:網友

你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諮詢最直接了。

有懂勞動法的朋友嗎

12樓:網友

1、關於單方面解聘的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因此,公司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是可以的,公司隨便找個理由說你不符合條件,你也沒有辦法,但前提是必須在試用期內。

2、關於食宿費用自理的約定,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公司規定費用自理是可以的。

3、保險費用問題,就同事而言,幹了40天的養老保險,公司應該為其支付,不能要求返還,多交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返還。

13樓:扈曉蘭

你簽訂了就有效,除非你打官司確認無效。如果是這樣的合同和單位,自己考慮清楚是否有必要。

懂勞動法的朋友來看下

14樓:網友

乙個字,我看朋友也是個奴隸相。一,你只要證明給辭職書面書或發簡訊給老闆就可以了,只要證明給了書就可以,也可以找個人證明就可以了 ,再不拿他東西走人,打個招撫【不算盜竊,民事糾紛】二沒有請過一天假,累死了活該。根據勞動法乙個禮拜上班40小時,不能越過44小時。

三不給加班費,可以勞動仲裁或到區或縣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該用人單位。三當初籤的有合同,是單方合同,是那種整篇甲方約束乙方的東西。根據民法和勞動法,對方不能將一方意識強加於另一方,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合同,合同無效不應響別的,別的有效繼續有效。

不是我罵你,其實我很氣憤你朋友,也氣憤可恨用人單位。同時提醒你們多多看看書,不要玩遊戲。

15樓:打醬油的囡囡

加不加金,不加金直接走人就可以了,然後到勞動部門要求賠償。我估計這種公司是不加金的。可以通過郵件方式提交辭職報告,留好證據,乙個月後走人也是個方法,法律規定只要提前乙個月就可以了。

如果你朋友可以證明她當初交過辭職報告,或者是證明他加班了,公司不給加班費,或者是超時加班,就可以直接走人。

16樓:王現輝

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後,可以離開。注意儲存提交書面辭退通知的證明。

17樓:秋高情更長

一、員工辭職不需要老闆批准。在老闆拖欠加班費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走人。

二、至於工資待遇、加班費、社會保險等權益,可以在辭職後一年之內討要。具體受理部門是勞動局的監察科或仲裁辦。

18樓:梁華成

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其依法支付加班費。

19樓:駝絨色特

《勞動法》賠償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0樓:網友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申請解除勞動關係! 5日內受理,45日內結案。 何況像你說的那種合同情況的話 如果是沒有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 條文違法的 根本就是無效。

未簽訂合同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本來就是雙方的自願。

21樓:聖メ言

朋友 你們是外地的吧 你們這種情況雖然很讓人同情可是這卻是很長髮生的 其實你們去投訴也不會有人管的 我勸你還是吃一塹長一智 直接不去上班吧。

22樓:網友

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辭工問題你最好收集些證據證明你提前30天提出辭工---如沒有證據你也可以走,不過老闆可以扣你朋友30天工資。

合同要符合國家規定才行,沒具體看到你朋友合同的內容不好說!

加班費:你要有證據提供你的上班時間。如果有打卡制度的話就很好辦!

工資這個東西要是合同上沒寫明確,或者寫了沒有低於最低工資要求---你就沒辦法的。

但你要注意正常上班時間是每週40小時---超出的你可以找老闆要加班費。

23樓:網友

1、個體企業也應籤勞動合同、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2、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無效,你朋友可以不遵守。

3、想辭職:提前30天(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老闆,通知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不用等老闆批准。老闆撕掉辭職書,你朋友拍照或錄音或是找人證明、或是用郵寄方式寄送辭職書並保證回執證明已經提交了辭職信就可以了,她撕不撕是她的事。

4、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超過部分為加班,加班應給加班費:平時加班應給150%工資、休息日加班不給補休的應給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應給以倍工資。

5、建議:1)如果沒有給社保、不給加班費能找到證據:你朋友可以在書面通知辭職後(注意保留已經提交書面通知的證據)立即走人。

2)向老闆索要加班費、要求補交全部社保,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是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誰能幫幫我不懂勞動法的朋友

24樓:手機使用者

未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被單位無故辭退應有那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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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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