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培訓費,2008新勞動合同法返還培訓費

時間 2023-01-22 20:30:08

1樓:不要名

沒有培訓協氏彎彎議,就不用培訓費。

這裡的培訓,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訓,而是專項技術培訓。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此鬧喚外,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如果需要員工賠償培訓費用的,要能提供該項培訓費用的相關證明,如培訓機構開具的發票、收費收據等。

在《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信據問題的覆函》中,關於解除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殲悶付該項培訓費用。

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

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專案,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不需要支付培訓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22到25條!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如果需要員工賠償培訓費用的,要能提纖隱供該項培訓費用的相關證明,如培訓機構開具的發票、收費收據等。

但是沒有明文規定,公司員工內訓能不能收費,我的個人理解是簡單的公司制度及機器操作說明等,不能作為賠償的支援理由。

另:如果簽訂了培訓合同的,如果是協議了內訓是要收費的,那你就算是在仲裁庭贏了戚豎手,在民事高嫌庭都會輸的。

2008新勞動合同法返還培訓費

4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肯定是以實際發生的培訓費為準的,就按所說的320元(人/月)為計算依據,那麼你3個月的培訓費用總計是960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所以是按照你跟單位簽訂的服務期來約定的,如果當時沒有另外再簽約合同期限的協議,那麼就以你一開始所籤勞動合同中的期限為準,假如你的合同期限為3年,那麼你從08年5月辭職時為單位服務了11個月,而你總的合同期限為36個月,還有25個月未履行,那麼你應該支付的違約金為:(960/36)×25=667元。

至於說你們單位在欺騙你們的情況下所籤的那個協議是無效協議,公司的專項經費都是有帳可查的,你只要能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供你們的實際培訓費用是320元(人/月)的書面證據,就能推翻單位8000元培訓費的說法,實在不可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請求查單位的帳目,一查就可以水落石出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培訓費應以實際發生的為準,且還要減去你未參加的培訓費用!

新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培訓費的問題

6樓:蔡仲翰

這個問題挺好的,我講講我的看法。

1、首先訓練費用是否可以視為培訓費,是需要確定的一個問題。籃球隊員參加訓練甚至比賽,應該可以視為他的工作內容。因此,我認為,什麼屬於培訓,就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如果你想把訓練費用作為培訓費用,那麼必須明確有關專案和費用的計算方式。

2、雖然球員呆的時間長企業投入越多,可是企業通過比賽等方式理論上應該也獲得了剩餘價值,所以不能只看投入,還要看產出。

新勞動合同法專項培訓費用的詳解?

7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要求你們簽訂「補充協議」,實際上是要求變更原勞動合同內容,即合同期限。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從法律角度講,企業想要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並達成一致,也就是說,你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與企業簽訂補充協議。如果你不同意,勞動合同內容就無法變更。如果企業認為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提出解除原簽訂的勞動合同。

但是從情理上講,企業的要求是合理的。企業沒有投產,為你支付培訓費用和工資,培訓期滿你還沒有為企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終止,對企業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當然企業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企業可以與你們協商,求得你們的理解,從而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

而無權通過其他強迫或威脅的形式來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

當然目前企業還沒有觸犯勞動法律,企業雖然有強迫的意思,但是畢竟沒有造成後果,你們原來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企業因為你沒有簽訂「補充協議」而採取了「措施」,那時才違法。如果將來企業採取了違法手段強迫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處理。

8樓:隨便說五句

不合理,違約金總額不能超過3000元,分攤到5年,每年20%,履行了幾年,扣掉幾個20%。工資不包括在培訓費用內的。

9樓:匿名使用者

1.培訓費用的計算,不應將員工培訓期間支付的工資,獎金包含在內。所以,不合理,也不合法。

2.因培訓相關產生的違約金,不應高於培訓費用。培訓費用的計算,參考上述。但是,遇到過有些公司將個人花銷的發票收回,算做是公司產生的費用。此點需要注意。

3.工資不包含在培訓費裡,不需要任何理論依據,仲裁會進行處理。公司可能會提出的舉證為:

此部分不是以工資的形式,而是以補助的形式發放的。不過,遇到此問題,可以主張,補發期間工資。對勞動者言,不一定被告動。

以上。請依實際進行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培訓費用包括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中經常約定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勞動者一旦離開單位就要賠償單位的培訓費用。但是雙方對於培訓費用的是否發生、費用範圍經常發生爭議。

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理對單位的培訓費用做了明確的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除此之外的費用不能作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費用。

11樓:餘村林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所以,您說的路費、住宿費若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屬於培訓費用。

順祝好運!

想問一下關於新勞動合同法裡關於培訓費服務期還有違約金的問題? 10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可以明確兩倍違約金是違背《勞動合同法》的,屬於無效條款;

其次,在培訓協議中未註明服務期,正常預設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從參加專項培訓時間到勞動合同終止時間,預設為服務期,這個在仲裁或法院是能得到支援的。所以,你提前終止合同的,還是需要付違約金的,按照以上的時間段折算,即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法-----辭職要交培訓費怎麼辦?

13樓:qq的勾k先生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收取培訓費違反勞動合同法,已經收取的應當退還。可以與其進行協商調解,否則可以進行起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培訓費發票證明你花了2000元培訓費,就可以不交,如果不發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5樓:韓飛律師

你不需要繳納這2000元的培訓費;

如果剋扣你工資,你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培訓協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能培訓的,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才需要承擔部分培訓費。

1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有在單位給你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已經支付了必要的培訓費,雙方約定了服務期,如果服務期未滿,你離職需要根據未履行的服務期按比例支付培訓費用,象你所說,只是在單位內部舉辦的內部培訓,單位實際上沒有支出專門的費用,那麼離職時是不需要繳納額外培訓費的。你可以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或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7樓:網友

我認為該事件為雙方約定服務期,按照雙方的約定,應屬於違約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專項培訓費用,勞動者提前辭職的需要支付未履行期間的培訓。

單位沒有為你提供培訓,而要求退還培訓費用的,不予支援。

向用人單位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不明白在諮詢我。

19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合同有否約定你的培訓是什麼形式的培訓,是否屬於專項培訓?是否有約定服務期協議?一、如果公司在入職後,只是提供一般的崗前培訓,則此2000元培訓費不成立,你可拒絕繳交。

公司若以此為由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如果公司提供的培訓,的確屬於專項培訓、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你的服務期限,你則要按未履行的服務期折算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支付的培訓費用,不應超出實際培訓費用。另外也沒有違約金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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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第八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有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扣200元服裝折舊費屬於違法收費,那麼合同也即無效。勞動者有權追回。2,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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