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服裝折舊費和培訓費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

時間 2023-04-15 02:06:09

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有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此, 扣200元服裝折舊費屬於違法收費,那麼合同也即無效。勞動者有權追回。

2,《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明確說明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培訓費用,但是收取培訓費用卻違反了本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可以追回。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你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回工資差額(820-670)*5=750元,並加付賠償金375~750元。

具體的,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用法律**捍衛我們的權益!祝你成功!)

2樓:婉順又敏銳灬小鷗

一、提供員工工服裝是單位的義務,不能收取員工的服裝折舊費。

二、單位對員工進行培訓,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但是不能強令員工參加培訓並由員工支付培訓費。

三、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差額部分可以要求支付。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投訴,是去仲裁委申請仲裁,反正不用錢。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這要看你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服務期是幾年,如果是兩年,那麼,你的第一段話基本是對的,但還不夠具體。具體應該計算到月,即按月均攤,根據服務期限逐月遞減你的違約金。

你如果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肯定是仲裁的依據,應該按照分攤的原則處理。

最新使用的勞動法是不是2023年釋出的嗎?還有,公司收取員工服裝折舊費,違反了哪條勞動法?

5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7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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