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新勞動法對解除勞動合同怎用賠償?

時間 2022-01-04 05:20:11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應支付補償金,應根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工齡按第二次回公司算到裁員止,每年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就再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二、支付從第二次入職日到離職日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三、為你辦理失業相關手續,可按月領取失業金。

5樓:

工齡按第二次回公司算,到裁員為止,每年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就再支付一個月工資

你上面寫的08年0月份,是10月嗎?如果10月的話,就只能得到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數額

單位應支付補償金,應根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若單位未提前一個月給予書面通知,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金」這兩筆賠償性質不同,可同時領取。

7樓:兼律師

1、工齡只能從08年(但幾月看不清,是10月嗎?)計算;

2、補償問題(不是賠償,因為經營問題裁員,是合法行為,只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才有賠償問題):單位應支付補償金,標準為: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工作時間大於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因為不知你的具體情況,請自己計算)。

新勞動法對解除勞動合同怎用賠償?

8樓: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啦,是從2023年1月1日算起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足6個月補半個月,超過6個月補一個月,最多補償十二個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最多補償十二個月。

11樓:匿名使用者

1、要看是以何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解僱勞動者的,則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每滿一上計發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則計發半個月工資。

2、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最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的話最好以書面形式),如果沒有做到提前三十天,則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由未通知方支付另一方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離職當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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