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趙律師
回答樓主:
你遇到的情況,是我**勞動案件中常見的,細節問題處理好,你的案子勝訴的機率非常高,可以獲得賠償。但是,要獲得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要注意儲存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卡、發工資的銀行存摺、證人證言、平時工作的相關文書等。
1、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因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未給你購買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離職。但應注意的是,一定要把上述離職理由寫明,否則很有可能得不到賠償;
2、你可以要求公司自入職後,第二個月起算(不超過11個月)至你離職時支付你雙倍工資。
3、社保問題,如果你是農業戶口 ,那麼可以在仲裁同時要求公司給予現金補償;如果是城鎮戶口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資數額補繳社保;
4、如果是城鎮戶口,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公積金。
2樓:廣州民商鄭律師
你好,答覆如下:
1、總括:你所描述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對你有利而對公司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公司可能因為你提起勞動仲裁要對你做出相應的賠償。
2、你享有的權利:
a 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因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未給你購買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你的權利,公司無理不讓你走或者扣發你工資。
b 你可以要求公司自第二個月起(最多不超過11個月)至你離職時支付你雙倍工資,而且還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你的社保。
3、所以,你把利害關係告知公司,公司一般不敢不讓你離職或者扣發你工資。當然,如果你想得到以上的權利的話,可以向公司所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要注意儲存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卡、發工資的銀行存摺、證人證言、平時工作的相關文書等。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有看過勞動合同法,裡面對辭職有明確的要求,做到了,沒有單位可以不批准員工辭職。並且,你現在的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2 倍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做法嚴重違法,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5樓:
未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可形成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所以你這種情況可以離職並要求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未交社保,可隨時辭職並要求社保、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7樓:紅粉
沒辦法,現在是衙門口八字開,有理無權莫進來,現在法官判案是:用人單位沒證據,法官有耳朵、勞動者有證據法官視而不見。。。。。。
8樓:祝_律師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以這個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給予你補償。除了工資需要雙倍外,還需要給你每滿一年工齡,給予你一個月的工資的補償。
如果你遞交解除合同申請,單位不同意,你可以從郵局用特快專遞寄給公司,註明解除合同申請,以作證明之用。
如果單位不發給你剩餘的工資,你可以找當地勞動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或者中隊,他們會協助你把工資要回來的。
10樓:駝絨色特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個人承擔。
11樓:hans_張律師
1.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沒社保,你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2.沒有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023年10月至今共8個月,你按你的工資水平*8就是這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公司應補繳社保。
4.因你現在沒有勞動合同,保管好相關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很重要,比如發工資到銀行卡的工資記錄、出勤記錄、工服、員工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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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金追溯
你公司沒有在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反《勞動法》之一;
沒有及時繳納社會保險,這是違反《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之二;
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遲遲不答覆,這是違反《勞動法》之三;
如果無故還要扣你工資,那就這是違反《勞動法》之四。
根據你說的情況結合公司的違法行為,有二種解決的途徑:
1、先內部協商,儲存有利證據,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該要的都得要;
2、協商不成可以先離開公司,將公司違法事項一一例出,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叫秋後算帳。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3樓:法律快車
勞動法辭職的規定如下: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4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5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
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6樓:防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7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諮詢,法律疑問諮詢,勞動法諮詢,法律疑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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