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源於民法中的僱傭關係,與民法中的承攬、承包、**等關係,並不是很容易就區分清楚。《勞動合同法》頒佈前,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勞動關係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困難。
由於勞動法對勞動者實行特別保護,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責任要高於一般的民事關係,所以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之間是承攬、承包、**、民事記住傭關係來規避其勞動法上的責任。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12號第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樓:山野柴胡
【機關 臨時工作人員 工齡】《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直人習字(1956)7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僱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被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臨時工 工齡 計算】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勞動局的覆函》中勞薪(1964)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 工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在行政單位沒有簽訂勞動的應該視為勞動關係,不應該是僱傭關係。
勞動糾紛的相關法律
4樓:天津市劉律師
簽署合同前應該看清有關內容,如果合同明確寫明是要解除勞動關係,在法律上可以生效。但如果員工有異議,可申請仲裁。
5樓:信德法律諮詢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6樓: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涉及到工資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7樓:目送秋風
勞動法合同法
公務員管理法
8樓:windy蒙羞姑娘
支援一樓 說的挺全面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關於勞動法律問題 250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應該是屬於承攬關係的。
法律條例大全勞動合同法
關於勞動法問題? 100,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個人覺得工齡還是應該能延續,因為法人沒有變,只是公司名稱的變更。我們假設一下 如果從一個分公司調動到另外一個分公司,那是不是也不能延續呢?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您好,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
勞動法問題,法律問題 請問各位懂的朋友,律師朋友 我在公司沒簽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旺地綠色森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