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時間 2022-08-01 20:40:15

1樓:貴陽傑上海主任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2樓:品茶論股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除以下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如果公司沒有為他提供專項培訓,則該協議無效。

跟老員工學習不算專項培訓,如果公司強行要求交違約,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於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故仲裁是肯定會贏的。

3樓:賀雷波律師

這種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是沒有效力的。樓上的朋友已經給你列出了具體條文。

另外補充一下:在試用期內,你弟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過了試用期,如果公司有違法情況,比如沒有繳納保險,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等情況,你弟弟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且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在公司沒有違法情況下,如果你弟弟想離開公司,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就可以離開了。

4樓:西安高珩律師

除非單位出資培訓雙方才能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否則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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