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能怎麼做,能怎麼維權,能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時間 2022-03-10 04:15:24

1樓:

樓上正解,支援!

此外,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內,就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這與是否約定試用期無關),若沒有及時簽署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

超過1年未簽署勞動合同的,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署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當然,這些權利需要你提出主張,而且必須是書面的,以防後患。

此外,你這期間的社保,用人單位也是有義務繳納的,從試用期開始就要給你上,如果沒上,需要給你相應的賠償。

同意樓上的,你要迅速處理,不要過了時限。

祝你好運!

2樓:

首先,公司不與你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你可以憑考勤卡、工資單或是其他證明你在此公司工作的證據去告他,現在他們想補籤顯然想亡羊補牢,只是這個牢不是那麼補的。勞動法維護的是處於弱勢的勞動人民的利益,你不妨打12333去諮詢一下,或是乾脆拿著這份職位空白、工資空白的勞動合同和相關證據去當地社保局去問一下,這也就等於是舉報他們了,一般仲裁有效期60天,一定要快~!

補充:應該是自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天內

勞動法離職,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拿出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去申請仲裁,讓公司承擔未籤勞動合同的責任,那麼2倍工資有了,經濟補償也有了

5樓:漫湉湉

由於單位沒和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解決方案:

1、先自行提供與該公司有勞資關係的證據,並能證明自己在該公司就職的時間,如工資條、或者卡發工資的銀行記錄、考勤記錄等;

2、如果你辦理離職的時候填寫的有員工離職申請記錄,那屬於公司有證據證明是你自行申請離職,那就不能獲得公司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3、但是如果該公司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約定的條款: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先到勞動局備案,但是會比較辛苦,祝你好運。

如何辭職,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 10

7樓:冰焰

首先,已入住員工提起正常離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可以了,如果公司不簽收,可以採取郵政快遞的方式視同送達

其次,口頭談的工資和書面工資不符,很難證明事實如何。如果能夠證明,可以以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賠償違約金

最後,員工從離職之日起就必須得清算完所有工資,而不能拖延支付

8樓:匿名使用者

更好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方法是:

一、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

二、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三、加入工會組織,依靠工會維權;

四、維權是指維護個人或群體的合法權益。維權的範圍可能包括人身損害、土地糾紛、 醫療事故、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所進行的行政及司法訴訟。

9樓:一鍋湯

你好,很榮幸回覆你的問題,快10月份了,按照勞動合同來說老闆給你發這麼多工資沒有錯,我們公司同事也是這樣的,每月發一部分,年底全部結清,這種方式是大多數公司再執行的,對於你現在辭職很難拿到年底的那部分,法律是按照合同走的,我建議你還是做好當下的事情,如果年底覺得公司還是不行,拿到自己應該獲得的利潤直接走人,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

10樓:原絲雨

要求補交,若能補交要求賠償,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是3年,就是說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應該是2個月工資,即工作一年半,按不足一年算一年。2個月應該是4千元左右。可以集體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打算在勞動合同期內和我解除勞動關係,該怎麼賠償我?

12樓:微風

在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包含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2.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歐文石

千萬不要主動提出,如果你主動地話,你可能一分錢都要不到,你公司狡猾狡猾的,想坑你。我是幹人力的,太清楚了,哈哈。讓公司辭退你,看看勞動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剛過試用期,公司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

一 你已經過了試用期,單位不能再以不適合 不符合錄用條件 為由解除合同。二 如果你真的不適合,單位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適合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或者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同時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 你千萬不能...

公司登出了,我要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鄔湛恩華濱 1 現在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2 勞動合同未籤,公司都想逃避依法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同時降低用工成本 所以沒簽勞動合同一般都不會繳納社保的,社保局那邊辦理社保,也需要勞動合同備案後才能辦理社保 所以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補繳...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企業搬遷到外省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企業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沒有雙倍,無固定期合同不會有更多的補償。還有兩個月才與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