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工作1年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不支付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那麼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渾希戎
這個你自己先整理好材料和相關的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單位與你處在一個“協商”階段,補償金是多少,這個也是協商的內容之一,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如果單位實在找不到合法的理由,那麼你可以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成立之後,要求相當於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你工作年限是五年多,如果符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話,可以要求5.5個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的話,就是1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個人認為要求5.5到11個月工資之間的某個數字會比較合適,最後7個月工資成交也差不多的,再高的話,單位就會想其它辦法了。這年頭,想擠走一個人還不容易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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