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時間 2022-07-28 13:20:15

1樓:找那個影子

你好,如果單位認為試用期員工不符合他的要求,對方需要證明你不符合他的要求,如果對方無法提供,就必須錄用該員工,否則屬於違法開除。並且錄用條件應該是公開的,如果未公開,也屬違法。同時試用期解除應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不能在試用期滿後解除。

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2樓:

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這樣做是否合法,關鍵在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是否成立,你可以要求單位具體說明哪些地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並無規定需要書面證明),而後決定怎麼做。

不符合錄用條件,簡單地講,就是不稱職,與是否違法違紀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你如果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單位需要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

4樓:江西鄺憲平律師

建議你通過勞動仲裁方式解決。

單位稱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口頭通知你,你可以要求單位出具書面通知。

有些事情,最好解決方式是雙方私下先協商,協商不了情況下,再考慮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6樓:河口飛燕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裡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單位在試用期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等。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

程式上:提交辭職報告給自己的直接上司,辭職批覆後,在辭職日前一週內轉交工作。

9樓:修改暱稱太麻煩

如果你是個人,那就是樓下說的那個流程。如果你是人事部門的人,那你應該提前30天通知人家

10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你要辭職。

與用人單位交接工作,單位會給你一張離職手續單,結清工資,找各部門領導簽名確認。單位開離職證明。

11樓: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⑶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⑹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⑻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⑼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按照第⑺、⑻、⑼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並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其中按第7項解除本合同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3.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⑴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⑷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⑸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⑹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⑺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等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檔案無效的;

⑻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⑻項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⑵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經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⑴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⑵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⑶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本條第(一)項第4點情形之一,合同期滿的,甲方應當續延乙方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甲方在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四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再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嗎?

12樓: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有一下幾點:

2、在試用期內,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員工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3、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洩露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因員工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那就是在試用期內公司可以沒有任何理由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從以上三條法規可以看出,在試用期內公司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四十條的第

一、二款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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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你已經過了試用期,單位不能再以不適合 不符合錄用條件 為由解除合同。二 如果你真的不適合,單位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適合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或者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同時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 你千萬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