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你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的問題,誠如一樓所說,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誠然還要看勞動合同期限),且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至於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個人認為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沒有問題,但是延長後的總試用期是不得超過法定上限的問題,故存在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問題,而且現你已工作滿6個月,所以你現在已經轉正,不在試用期,是不得適用試用期解除條款的。至於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可以依法追究公司的責任。
2、關於工作地點的調動,因為合同約定是南京,所以牽扯到勞動合同的變更的問題,誠如一樓所說,就這個案例是要與你協商一致方可變更,你也有拒絕的權利,如果是用人單位以這個問題辭退你的話,應適用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你,並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沒有通知你的話,需要支付你代通知金。
3、年終獎問題有爭議,要看合同約定和公司的薪酬制度,但是在有些案例中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援的。
2樓:奈落
江華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是立即解除的情形的,但要提供有關證據證明;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方可解除,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以上為您解答的就是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這樣可以麼?
3樓:棟方枝美里
你的試用期明顯超過法定標準,應視為你已通過使用,成為公司正式員工。因公司調整了工作地點、環境等因素,勞動條件發生巨大變化,你當然有權拒絕,如公司據此辭退你,應給予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爾有權拒絕 公司不能以此作為辭退爾的理由,賠償,爾已經超過6個月,按一年算 賠償一個月。
如果未提前 30天通知爾,代通知金+1
年終獎金 算有爭議。但應該是拿不到了、
年終獎金作為公司福利,公司有權對相關的制度作出修整。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5樓:法律快車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籤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還有你的試用期為3個月,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
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
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6樓:法幫網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籤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好律師網參考。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8樓:陳玥許鴻遠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籤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你好,如果單位認為試用期員工不符合他的要求,對方需要證明你不符合他的要求,如果對方無法提供,就必須錄用該員工,否則屬於違法開除。並且錄用條件應該是公開的,如果未公開,也屬違法。同時試用期解除應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不能在試用期滿後解除。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單...
關於試用期解除合同的問題,試用期離職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 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 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 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 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2 如果勞動者不籤 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 不符合錄用條件 1 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 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
剛過試用期,公司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
一 你已經過了試用期,單位不能再以不適合 不符合錄用條件 為由解除合同。二 如果你真的不適合,單位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適合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或者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同時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 你千萬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