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求助,關於試用期被解聘,精通勞動法的請進

時間 2022-02-22 01:40:23

1樓:風中小白雲

三年合同,試用期也就最多3個月呀,怎麼要了6個月?

1.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國慶放假不算)。

2.國慶放假不算在內。

3.要通知您,提前三天能通知,書面形式

你這個 試用期也太久了,向勞動局舉報,如果他是想試用期辭退不用補償,你向勞動局舉報,勞動合同試用期過長。

一般是合同,一年試用期一個月,(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感覺你還需在考核,可以再加一個月,最多不超過2個月),合同2年試用期2個月,合同三年試用期3個月(如果這三個月還沒過,我基本不會考慮在這裡試用了。我轉到別的公司可能第二個月就轉正了,試用和轉正工資差很多的。)

2樓:厚德載物之寧靜致遠

您好!我好久沒上知道了,現在才看到你的問題,剛才詳細看了一下第一人的回答,基本ok了。你還需要了解什麼嗎?

3樓:過客是我

1、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通知,2、如果國慶前通知那就包括國慶在內,3、通知到你不行了,郵件也可以的;不過不管怎樣通知你,公司都應該給付經濟補償金給你,滿6個月的話給付1個月工資作經濟補償金,不滿6個月給付半個月工資。

(送100分)關於勞動法的試用期,急!

4樓:

關於「可公司就是不肯批啊,非得30天后才肯放我走,如果我走了就算我曠工處理,扣3倍工資,曠工3天就他們辭退我。鬱悶啊,我該怎麼辦?可以打什麼**或者去**諮詢此事尋求幫助嗎」的提問曲安奈德益康唑的回覆是可以參考的。

另外,任何公司內部規定都不得與《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法》等法條有衝突,凡有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都是違法行為。所以,你們公司提到的三個約束你的理由,都是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

試用期只要做到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天後即可離職,離職為單方面申請,員工提出即生效並開始計時。但要注意,留證據。任何書面的電子的,都需要留。

另外關於,你該如何處理這件事,一般我們根據順序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幾種程度。和解不了,就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還不能達成一致就進行仲裁,仲裁機構主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辦事機構等。

5樓:火山肥狐

公司的那些理由都是胡扯,只要你在試用期內就不是正式員工,那些工資,福利都公司自願給你交的,並不能算是正式員工的憑據,正式員工只有一種憑據,就是試用期滿的合同。

6樓:洪寶藍律師

公司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如果你堅持要走,你已做到提前3天書面通知,公司是無法約束你的。就按照你的勞動合同來執行,你也不用擔心違約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你的情況不符合這兩種情形。

7樓:

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離職。

8樓:

1月7日交辭職報告,注意留底,不管批不批,1月10日可以直接走人如果沒有留底,可以現在寫一份辭職報告,ems給單位,3天后直接走人如果你拿到退工單上寫的退工理由是「嚴重違紀(曠工)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帶好勞動合同、退工單、ems回執等證據找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為「退工理由不符合事實,要求撤銷退工單,並重新開具。」

順便說下,如果你走的時候1月份這幾天的工資不結清,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關於試用期被辭退有沒有補償?

9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11樓:韓飛律師

如果你不適合該崗位,在試用期內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沒經濟補償金的!

12樓:白崇城

1、試用期的約定違法,一年期合同最長只能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該條款無效。

2、可以要求與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該種情況下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代通金。賠償金本案當中最多可以主張一個月,代通金也是一個月。

13樓:宋博李博

試用期違法,一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主張補償。

14樓:戲鴻博

1、試用不合格辭退,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存在代通知金補償問題。

2、一年期合法最長只能約定二個月的試用期,合同約定三個月試用期的條款部分無效,但由於第三個月實際並沒履行,因此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關於試用期被解聘的問題

15樓:明厲鋒

1、法律是有這樣的規定。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但要注意,不是「必須六個月」,也就是說,雖然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並不是當然要有六個月的試用期,是否確定試用期以及確定多長的試用期,都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約定。

也就是說,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可以不定試用期,也可以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有點羅嗦,但應不會產生歧義吧)

2、關於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從你的情況來看,你的單位是打算用第三十九條來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就拿不到補償了。

16樓:上海笙銘律師

1、在試用期內單位也不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7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18樓:匿名使用者

1.三年合同一般是三個月試用期,查一下你的合同,關於試用期內應有條款明確說明。

2.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解聘要提前三天通知,對雙方都是一樣的。

19樓:新蟲出江湖

你公司的做法雖很不近人情,但卻沒有違法勞動法,可以說是打了個擦邊球。

1.勞動法規定: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你籤的合同是三年,也就是說試用期只要不超過六個月都不算違法。

2.關於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提前幾天通知。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嚴重的違反勞動紀律的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不能勝任工作的最好提前一天通知員工。

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

關於試用期被解聘

20樓:佛陀之怒

1、我估計你是在試用期,具體時間從入職時間計算至解除合同那天,三年的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不能隨便解除合同, 如在試用期符合條件解除合同應該是不用提前30日通知的。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解除勞動合同的保護與賠償:一是要求繼續履行。二如不要求履行可要求支付賠償金5000元。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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