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最愛豆豆愛爸爸
試用期3天內辭退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其工資的。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2樓:
試用期三天我做了兩天半三天還差兩個小時 我們老大就說我這個做不好那個做不好就把我開除了 然後她不給工資 這個合法嗎
3樓:韓飛律師
勞動法在試用期第三天被辭退是有工資的。
一、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辭退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應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按日支付你的工資。如果不支付的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請求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5樓:六月飄雪
勞動即日 是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可以支付你實際勞動工作的天數,沒有合同可以按照公司同類員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樓:蒲克才
請你記住 無論怎麼樣 只要是公司解僱你,或是證明你試用期不合格你都有工資,沒有籤合同廠方的責任很大,與工資無影響。
7樓:
只要你能證明在公司工作過,即使是工作一天,也要發工資的。
8樓:法律信箱
有勞動就有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勞動事實,就說明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該給付工資。如果不付,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支付,仍然不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除了支付工資外,還要賠償應支付工資額的50%-100%。
9樓:湘廚
有工資,但是你要有事實證明你和法定代表人確實有勞動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即便是工作一天,也應該有1天的工資
按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間有工資嗎?!試用期是三天。
11樓:
有工資的。
1、《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期間:
1、法律保護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資訊的維權行為。
2、必要性
同時,也是作為企業初步考察應聘者的能力與潛力的方式,以此來分配和確立應聘者的職能及崗位。對於應聘者來說,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在有限的時間裡較深入的瞭解企業、熟悉產品,獲悉工作環境等,以此評判是否此工作確實適合自己。
12樓:
試用期是有工資的。《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3樓:手機使用者
有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記得采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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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勞動法有說多少天為試用期嗎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