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卓然一夢
大家回答很零碎 雖然有的也有那麼一點道理
我就自己的經驗來說一下,
一:辭退你 說你表現不好 這是正常的,但是按照規定 新勞動法裡的說明
你入公司第一個月開始 就要為你繳納保險了,你沒有找到記錄 這個不能證明,但是最起碼你簽訂合同的時候 對方人事應問你要 **了,身份證之類的吧,再說辦理好保險後一個月就該把你的 醫療卡等發給你的呀
既然沒有 可能是沒有發你 也可能是沒有辦理
按照老的勞動法 試用期3個月 從你9.4上班 到12.2 看好三個月 辭退你完全是理由,因為老的法律規定 試用期3個月 而且是試用期合格後 辦理保險業務
從你公司的角度來看 純屬是老法律的做法,可是按照新的勞動法 就不適合了
一:你已經超過最新規定的一個月試用期了
二:規定試用期也要辦理保險 可是你單位沒有給你辦理
三:簽訂合同後 把你辭退 算是解僱了 所以你單位屬於 單方解除合同行為
按照 規定 試用期過後沒有辦理社保的 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按最新規定 對方要給你 廠方應該給予的 這幾個月的保險承擔費用(直接給你現金 而不是給你追加辦理)
另外:單方解除合同解僱你 你可以獲得3個月的失業賠償金 (你3個月的基本工資)
理論上 是這樣的,你說的到底對和不對 要經過驗證才行
所以 你可以先去勞動局諮詢一下
如果沒有錯 那就是我說的那樣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確定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的期限是否超過3年,即是否是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4日。如果不是,那麼,該單位12月2日通知你試用期不合格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因為只有合同3年以上,試用期才可以設3個月。
2、你的合同上你簽字的日期是幾月幾日,是11月中旬的話,你可以憑此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未在入職一個月內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參照「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3、公司以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將你辭退,是否有相關的依據。比如你入職的時候跟你講過考核的標準並讓你有簽字確認。如果沒有,那麼你可以以依據不足將你辭退為由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可以要求半個月的工資)
其次,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試用期也得交保險。
所以,你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提出你的要求。
3樓:小人物灌籃籃
試用期他們通常不會幫您註冊,您只能另找一份工作了。這發麵的維權對您很不利。自己買個經驗吧。
4樓:爛高興了
試用期而已``你沒辦法哈! 只能怪你不好好幹!人學聰明點啊!
5樓:
建議去了解新的勞動法 你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試用期內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6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張揚律師
回答提問
您好我在目前公司還是試用期幹了5個多月了,6個月轉正,昨天人事找我說我們這前端的沒有工作了,想讓我辭職,我該怎麼辦?
回答這個要看辭退的原因是什麼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如果被用人單位非法辭退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如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您想要主張補償金的話,那您就得拿出證據證明公司是非法辭退您,是惡意辭退,不然您的訴求是不被支援的哦。
提問沒犯過錯,他們說公司因為疫情原因,公司不太可行了,然後我這工作要做的東西都做完了,基本不多做了,想讓我提出離職,還只給了5天時間
回答一般在實踐中,試用期內被辭退的,都是拿不到補償金的。如果您覺得有異議的話 那您就去當地的勞動仲裁中心對公司提起仲裁也可以。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更多6條
8樓:諾諾百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23年被廢止,但202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23年的生活補助費。
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被解僱,試用期被辭退
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試用期內的錄用和被錄用都是雙向選擇的,不需要很放得上桌面的理由。可能你是個很守紀律工作也很認真勤勉的,但公司認為不是而不錄用你,這就是選擇。同理,如果你認為公司沒有給予你的勞動正確的評價,你也可以辭職。這就是雙向選擇。這就是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勞動法只是約束違法的行為 比如...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試用期,都沒有確定是否合適工作,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
試用期辭退工資問題,試用期內被辭退工資應該怎麼結算?
工資的發放時間應該按照單位檔案的規定執行,但辭退職工的工資應在辭退時結清,否則應支付賠償金。這主要是看你那裡勞動仲裁部門的態度了。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