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算違法勞動法嗎

時間 2021-08-11 18:00:53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的,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我就是我

是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變更員工工作崗位應當取得員工同意,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3樓:不起名了累了

具體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那麼公司未經你同意的調動值得商榷。但如果約定本身比較含糊,而且也有根據公司需要服從崗位調動,並且對你的薪資、工作量都沒有太大影響的話,很難認定公司違法。

4樓:

我屬於品質部的最終檢查,現在廠裡不需要最終檢查,把我們調回生產部。不過其他的同事合同是生產部的,我的是品質部的。這樣的情況我可以要求不調動嗎

公司隨意調換員工工作崗位,員工不接受,員工是否就是違反勞動法?如果被公司開除是否應該得到賠償?謝謝 10

5樓:明德慎罰

公司有權利對對員工工作崗位進行變動,但由於我國《勞動法》強調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在變動員工工作崗位時首先要受到與員工所籤的勞動合同的約束。你的勞動合同中註明的“乙方要按甲方需要在甲方從事事務工作”,這不是說公司可以隨意依據這一條調動你的工作,必須給出充分的理由,如你工作上有重大過失、不符合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等等。也就是說,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你不去不會違法勞動法,公司據此開除你是要依法給你進行補償的。

以上只是簡單的回答,供你參考。

6樓:20歲的宿命

如果是降低工資那不行的吧,你應該爭取自己的利益啊。七年都做一個工作,跳槽算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公司是中紡合資企業,現在企業裁員,又從新安排我到不是同一法人代表的公司上班,我可以不服從嗎、會不會被開除.在沒解決之前,單位應不應該繼續發放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會吧,我前一個工作就是這樣的,我們不同意調離崗位,公司便河我們解除合同,賠了半年工資還有年終獎,主要看你怎麼去談,很多事情要爭取的!

根據勞動法,企業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嗎

9樓:大超love雪子

簽了合同之後企業是不能隨意調動您的職位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明確了你的工作崗位和職責,那麼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當然要與你商議並徵得你的同意。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

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10樓:墨陌沫默漠末

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

《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的這一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徵得員工的同意後才能變更。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三十一條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的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則應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當然,如果勞動者不願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調整,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是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的。

企業想要調動員工的職位,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

1、《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權利對對員工工作崗位進行變動,但由於我國《勞動法》強調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在變動員工工作崗位時首先要受到與員工所籤的勞動合同的約束。

13樓:深圳張勇律師

1.根據勞動法,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

2.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你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14樓:青島徐印喜律師

不能,應該雙方協商一致才行,當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的除外。

15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賠付員工的補償費用,但是很多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這筆費用,便以調崗的方式強制員工自動離職,從而不必支付任何補償費用,變相性開除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企業可以隨意掉崗,企業可以隨時調動。如果沒有規定,企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動崗位。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規定調動崗位屬變更勞動合同 需雙方協商一致才行

18樓:講真話

請問我在超市應聘食品工作了六年,現在超市要調我至生鮮部工作,我不去,當時店長說你去試一下如果不行就回來,等我去試的半小時後他就把調領發出來了,我回食品跟他說我試應不了他說我偏執以到生鮮以是生鮮員工了,請問這合不理,我不去生鮮上班在食品上班打卡無效沒工資的,請問這算不算公司違反勞動者權利

我的工作崗位變動,能以不同意崗位變動為由,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償金嗎

韓飛律師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 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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