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辭退員工,但是不想給補償金,可以換崗位降工資嗎

時間 2021-08-11 18:00:53

1樓:樂觀小山

不可以(依據提問中所描述,員工沒有過錯,只是公司想變相辭退員工單方面換崗位降工資)

內容介紹:

在公司與員工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雙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單方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內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若想變更勞動合同中的條款,也就是說,要想調整員工的崗位、工資,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並且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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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下用人單位有自主權: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作出如下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

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為了達到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降薪的,勞動者可以拒絕,並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為何要這麼被動呢?你可以像勞動局投訴要求付給補償金,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利的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可能公司可以介紹其去其他行業但員工應該有那個能力.

5樓:撒靖輝

強烈bs這樣的公司.

勞動局見吧 ,有些公司真的做出頭了,他們這樣最高興的就是遇見那些軟弱的員工,建議你也不要示弱,很多公司最怕的就是勞工局的仲裁和打官司,公司在乎那點補償金,你就跟他幹到底,到時候公司損失的就不只是金錢了,公司必須花費更大的人力,物力,時間,和名譽,甚至影響到公司的客戶的看法, 他們不理智這就是下場,既然招了人,就該對員工負責.

不同意調崗被公司辭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6樓:不想硬的石更

假如簽訂勞動

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假如沒有正當理由強迫調換崗位被辭退,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

看看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沒有,公司要裁員是要賠償你三倍工資加工作幾年的獎金的。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7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1、沒有哪個公司會養閒人,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盈利,如果公司要做出調整,或者降低用人成本,肯定要先裁掉業績差的,這是毋庸置疑的。至於怎麼界定,是否可以重新學習,每個公司的政策和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細節應該向所在公司諮詢。

2、具體情況要看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了。按照問題裡的描述,合同寫的很清楚了,公司會如果判定你無法勝任工作,酌情考慮給你調崗,你也不願意,那麼根據合同,你是沒有補償金的。

3、具體補償金要看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8樓:夏的落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1、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2、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3、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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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調崗,係為滿足公司人員需求及員工個人發展需要,在公司內部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包括內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降職等。

對於用人單位調崗行為,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注意變相調崗和**調崗。

調換崗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

調崗必須不具備懲罰性和侮辱性;

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調崗必須符合員工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

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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