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保險方面的細則,新勞動法關於社會保險是怎樣規定的?

時間 2021-08-11 16:44:38

1樓:匿名使用者

按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bai法》規定,用人單位和

du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zhi

險費。國dao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2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去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投訴要求,也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從「社保條例」實施後開始追繳。

新勞動法中對保險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勞動法中對於員工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就五險,職copy工交三險。工傷、生bai育保險單

du位單方繳費

2所有職工必須參保zhi,不願意參保的正規單位一般

dao不錄用。最好出問題都是單位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保險的問題,新勞動法中對於員工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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