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裡規定辭急工扣一半工資這說法有嗎

時間 2021-05-04 04:52:52

1樓:

廠裡規定辭急工扣一半工資這是違法行為,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剋扣工人工資,即便是急辭工是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單位損失,扣工資也不能超過工資額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規定急辭工扣一半工資是違法的。

2、【急辭工】是指勞動者按照自己的要求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急辭工情形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即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而且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急辭工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拒絕的,勞動者不得離職,擅自離職是違法解除合同。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

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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