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幾世容顏
不合法。
你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提出離職,然後用診斷證明開始請病假,一個月後按流程辦理離職。
二是直接離職,離職公司時會扣押你工資沒錯,你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仲裁,補辦離職手續公司會補發你的工資。
看你自己覺得哪種方式方便咯。你想直接走,不辦手續,又不被扣工資,基本行不通。
2樓:陽光的碣石客
你想為這半月工資打官司麼?那可說廠裡不合法。
但你打得起麼?
之所以不批你辭職,就是為了讓你主動辭職,而這半個月工資就合法的扣下了。
這肯定是不批你辭職的原因,大多都這樣。
十五號以後發工資,就在這兒等著你呢!
打官司?你打不起的!即便是你勝訴了,這點錢早搭進去了!
所以,我的意見是,扣就扣了,咱不必為這事生氣,到處都這樣。
你身體又不太好,為這事生氣,不值得,身體要緊!
消消氣,咱不要了。好嗎?
祝你早日**!
3樓:iyou風
根據你說的這種情況,好多工廠快辭工都是這麼扣錢的,你可以看看你進工廠的時候籤的勞動合同,要是上面有明確規定扣多少錢,那麼只能按照勞動合同執行。望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向廠裡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工,
廠裡未批,廠里扣半個月工資,
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我提前一個月辭職,廠裡還要扣我的工資,符合勞動法嗎?
5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6樓:山野柴胡
【違法 解除 終止 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7樓:單片仁
除非雙方有約定可以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進行罰款 而且還要單位能證明你存在該違反行為 不然 不可以扣除
一般找勞動監察中隊會比直接去仲裁快點
8樓:小菡公主
你有沒有違反廠裡的規定,例如遲到、早退、怠工、或者工作出現大的失誤?
如果你沒有任何過錯,那麼根據勞動法,工廠是不能扣你工資的。
我想辭工,廠裡不給怎麼辦?我有提前一個月去跟廠裡溝通的…
9樓:情感指導張老師
只要你按照正常的程式提前一個月跟廠提出申請就可以。
10樓:獨首沉默
只要你提前一個月辭工,不管他們批不批,一個月之後是完全可以走的,你把有關的證據留下來,到時候如果他們不給工資,再到勞動局去投訴解決。
11樓:踏雪
你只需提前一個月寫一份辭職書交給廠裡的人事部門就行了,如果廠裡不給辦辭職可以到當地勞動局請求勞動仲裁,籤的是合同又不是賣身契。
12樓:泥巴沒打過沙子
如果有合同,那麼你就得按合同去執行,但你可以變通啊,比如請病假,事假,反正也就一個月時間了,怎麼都能拖過去。
13樓:for原舞說
按照我國的勞動法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是可以的。公司沒有權利不允許你離職。只要你正常離職公司也沒有權利扣發你的任何工資
14樓:瀧興朝
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稽查大隊進行舉報,要求解決,如果不行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5樓:
辭職無需批准,但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建議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將辭職書郵寄到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門,在郵單上寫明所郵寄的物品是「辭職書」,並妥善儲存回執,以便在產生爭議時使用。然後,等上30余天,就可以直接去公司人事部門要求辦理辭職手續、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結清工資等。如果公司不同意,可向勞動部門投訴 試用期提前3天辭職即可,無需批准,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工資
16樓:白日昭之
如果合同上籤好了,是明年一月份,那是不能辭工的,如果你真的想走的話,可以態度強硬一點
17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的合同按說是有二份的 你手裡應該是有一份 如果沒有那就是工廠沒給 你可以要求讓工廠裡的人把合同拿給你看 按著合同走也可 可以舉報 但一般不要 再溝通看看 態度強硬些
18樓:新人_求關注
你溝通過,但是單位不行,你就走司法程式,有勞動合同就可以,還有就是去找他們大鬧。
19樓:佛系我心
你應該提前一月去廠裡溝通並且留下證據,然後幹一個月走人。
20樓:曾醉易
我要辭工,工廠退給怎麼辦?就業跟廠領導不同了,也可能你是攻嗯,太好了,領導
21樓:需要的安全感
可以辭工
即使不到合同也能辭工呀
估計你們廠裡領導感覺過年不好找人不給你辭工
22樓:潛又鬆
你想辭工,如果廠裡面不同意,你的合同又沒到期,你還真沒辦法。
23樓:
如果廠裡不同意你辭工的話,你只能堅持,畢竟有合同在。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前一個月打報告,你給就走人就行了
25樓:全民小謎團
如果是不想幹了那就可以辭職。廠裡實在不同意就可以了,如果不同意那就可以走法律途經!
26樓:驚目林子
要看有沒有跟廠裡簽署合同,一般合同一年一簽
27樓:水墨默
如果真不打算幹了就直接走吧,乾脆工資也不要了
28樓:阿彌陀佛
可以諮詢律師,南無毗舍浮佛
29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薪水了,直接走人吧,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
我工作了十一個月,提前一個月辭工,廠裡缺扣我一個月工資的一半和生活費,原因是我沒幹滿一年,這對嗎?
30樓:找法網
勞動者辭職符合法定程式且無過錯的,辭職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工資且不得無故剋扣或者不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1樓:
有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嗎,如果是急辭急走的話,有的廠是會扣錢的
32樓:寶貝馬龍福
這看怎麼去說了。首先公司做法肯定是不對了。如果是有合同一年。那麼你又沒有寫出辭職報告。這個你肯定是也有一定的責任的了。
33樓:
那要看你合同上是多久在你答應的時間沒到扣你工資也是正常的,因為你沒幹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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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籤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試用期,此期間工資不得低於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在試用期間,如果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用承擔責任。這裡有兩個點要注意 1 不符合工作要求 單位一定要有考核並且本人簽字確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沒有這份文字手續難免有不合規定...
我有提前向老闆提出辭職,然後時間到了,老闆要壓我工資咋板,沒簽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 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最多11個月 補繳社保等 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 工作證或工作牌 最好蓋有公章 工資卡 工資條 考勤記錄 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