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辭職必須要提前月提出麼,工作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提出麼?

時間 2021-05-05 18:36:14

1樓:豳斌

這個可以和公司友好商量尋求有利雙方的解決辦法:

1、30天 / 3天(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遞交離職申請時,要保留遞交申請等痕跡,如通過單位郵件或郵寄方式向單位人事部門遞交,需要將領導批覆的離職申請進行拍照。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2、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意: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離職後社保的轉移

社保同城轉移: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保險)同城轉移相對比較簡單。用人單位在為離職員工交完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後,一定會辦理轉出,否則單位將多繳社保,造成自己損失。

新單位在社保轉出後辦理轉入即可。這些操作在社會保險網上即可完成。由於社會保險是下月交上月,所以剛離職的員工不要太著急社保轉入的事宜,可能上家單位還需要為你繳納社保從而無法立即轉出。

具體何時可以轉入最好和上家單位的人事確認下大致時間,做到心裡有數。

社保異地轉移:對於離職後離開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關於社保的問題, 需要看你的工作地政策了,肯定是要自己交一段時間,可以參考下我的文章

2樓:殘疾人阿君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的步驟:

(1)第一步寫辭職信。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

(2)第二步和主管詳談。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援,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

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幹力量,那麼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你,而你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並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3)第三步交接工作。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

3樓:楊風靈

對於你說的這個問題,一般就是這樣的。因為這個就是大多數公司的規定。所以,這個就是職場的規矩。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要遵守,這個也是自己的禮貌修養的體現。

第一,因為你與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合同,因此從法律上,你是可以隨時走人的,不需要提前所謂的3天或者30天通知單位(這個時間是針對存在勞動合同或者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下),你可以立即向公司提出申請辭職走人。

第二,按規定,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因此你若是想要辭職,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辭職是員工本人的意願,如果和單位協商一致,那麼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不一定需要提前三十天。

2、如果單位不同意員工馬上離職,那麼員工就需要根據公司安排,在提出離職申請的一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這個就是一些看法。

4樓:遺忘記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向企業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即可。這句話具體可以解讀為以下3個意思:

1、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不能說走就走。如果沒有提前通知企業而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可以向辭職者提出賠償的要求,這是對企業的一種保護;

2、要求提前通知公司,但並不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通知」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資訊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

3、員工要提交辭職報告,能證明自己辭職。一些員工明明辭職了,卻得到一紙除名通知,原因就在於企業不承認收到過辭職通知,而員工又不來上班,故以曠工除名。這是員工會忽視的一點。

二、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否則扣一個月工資合法嗎?

公司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這個行為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公司規定若沒有提前一個提出離職,就要扣一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而且,根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員工尚在試用期,雖然需要提前通知,但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就可以。對公司正式員工,則應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確實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辭職,必須提前一定時間提出。

這個時限,是這樣的:

對於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工作單位。

對於試用期內的員工,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作單位。

這個「書面形式」,其實就是辭職信……

所以,工作辭職,並不是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的。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就可以。

另外,還有一點必須明確:

辭職,是不需要批准的。所以那個「書面形式」的辭職信才叫辭職「信」,而不叫辭職「報告」,更不叫辭職「申請」。

辭職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

如果自己想辭職,只要自己依法履行相關手續,那麼,不管是誰,都攔不住你離開的腳步……

aqui te amo。

6樓:亢惜鑲

一般情況下回答離職原因,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最重要的是:應聘者要使招聘單位相信,應聘者在過往的單位的離職原因在此家招聘單位裡不存在。

  2、避免把離職原因說得太詳細、太具體。  3、不能摻雜主觀的負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際關係複雜、管理太混亂、公司不重視人才、公司排斥我們某某的員工等。  4、不能躲閃、迴避,如想換換環境、個人原因等。

  5、不能涉及自己負面的人格特徵,如不誠實、懶惰、缺乏責任感、不隨和等。  6、儘量使解釋的理由為應聘者個人形象添彩。  推薦:

儘量採用與工作能力關係不大、能為人所理解的離職原因,如為符合職業生涯規劃、上班太遠影響工作、充電、休假、生病等。  1、離職原因可以在確保真實客觀的基礎上,採用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表達出來。如果原因容易引起誤解的,儘量委婉地表達。

  2、大家都可以理解的離職因素儘可直說無妨,比如專業不對口、生病、職業生涯規劃的需要、公司結構的變化帶來的影響等。  3、儘量用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身體原因、讀書進修、家庭問題等僱主不好意思阻撓的原因  4、您可以選擇諸如此類的理由,如像大鍋飯阻礙了發揮、上班路途太長、專業不對口、結婚、生病、休假等等人們都可以理解的因素,是儘可以如實道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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