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參考內容:
2樓:呼延思煙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他的不盡職和工作沒有成效,是誰說的?有沒有具體證明,如果沒有就應該給相應的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認為不合格,可以給他變換工作崗位,辭退是必須補償的
4樓:
企業辭退員工要賠償嗎?
5樓:國際刑警總部
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根據這兩項解除勞動合同,則無需要支付補償。
如果員工僅是一般的工作不努力,成績不突出,那麼不能按上面兩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只能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這兩種情況都應給予補償。
我工作17年單位口頭辭退後我有6個月不在崗可否要求賠償
6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工作17年,單位口頭辭退後,當事人有6個月不在崗,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要視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
首先,當事人有6個月不在崗是否屬於違反規定,如果是無故曠工,則通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這種解除合同,是沒有補償的。
如果當事人6個月不在崗不是自己行為,則當事人可以拒絕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得到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呂艾
你不在崗六個月做什麼去了?
如果單位可以找到你,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應該採取書面形式通知你,而不是口頭通知你。
單位辭退員工,勞動者如果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形(除第一項以外,)
單位不會給補償金。
單位辭退員工,如果單位是違法辭退勞動者,要按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
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按每滿一年工齡,賠償勞動者兩個月工資。
或者勞動者可以不要賠償金,要求回單位繼續上班。
單位辭退員工,如果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
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者工齡,每滿一年,補償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這三種情況,提問者屬於那種情況?可以看看。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9樓:法律快車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確定勞動關係,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呢,小編為你答疑解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1樓:猶晴利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根據辭退員工需付出的代價不同有以下四種型別:
一、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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