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發工資80,如果過了試用期,剩下的20會補回來嗎

時間 2021-10-15 03:45:22

1樓:

不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試用期員工工資發放時間與正式員工工資發放時間是不是一樣,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但是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同時,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樓:杭州步步為贏教育科技****

用人單位和你約定試用期工資按轉正後的全額的80%發放的話,就不存在補發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是單位對勞動者各方面素質能力的考察期,也是使其對公司業務的培養期,一般情況下工資不會給的很高,也就是那80%既是試用期應該發放的工資,但是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應當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樓:棟穎焮

1、員工試用期工資最低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80%,那麼單位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80%,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員工試用期的工資為正式工資的80%,那麼試用期的工資就是這麼多,員工不能在離職時要求單位增加試用期約定的工資。

比如:員工簽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工資為2400元,轉正之後3000元,那麼員工是不能在離職時要求單位將試用期工資增加到3000元補齊。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後的80%,那麼當試用期通過並轉正工作滿一年後是否會把試用期時少20%工資補發?

4樓:鬼·無

試用期八折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這個折扣工資不會補發的。不過可以在入職時談比例的,我試過談成功9折和全職工資

勞動法有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工資是轉正的80%,轉正時是不是可以漲20%

5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是轉正的80%,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行,簽訂時要看仔細,試用期工資談好,轉正旱不是20%沒有相關規定,只是說有轉正後一般是同工同酬啦。

6樓: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給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上面的法律條文的意思是指:試用期工資/轉正工資≥80%,例如轉正工資為1500元,試用期工資不低於1200元就不算違法。如果試用期工資規定為1350元,轉正工資1500元,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是轉正時工資增長不到20%,因此,不能機械認為轉正時應該最少可以漲20%工資。

7樓:安靜的女漢子

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地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如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給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我認為轉正時應該最少可以漲20%工資。

9樓:暗塵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你試用期的工資至少是正式工資的80%,當然也可以是全部的正式工資。

等到你試用期過了以後,單位必須按照100%的工資待遇予以發放。

但是正式工資還會幫你扣繳掉社保的費用,因此實際上到手的會比約定的工資要少一點,少多少具體要看你們單位繳納社保的多少了,具體問問你們財務和人事吧。

試用期滿公司未給轉正,如果這是公司辭退我,那會有補償嗎?

10樓:愚人談娛樂

延長一個月試用期是不合法的。

按照你的情況三個月試用期滿公司沒有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就還是他的正是員工。

現在你作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延長試用期損害你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按法律規定公司是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按你的情況大概是相當於你半個月的工資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1樓:名正彥順

不合理。你什麼時候拒絕?如果過了三月的時候還在公司工作,你拒絕的話應該算轉正了,所以他們不要你算他們辭退你,有相應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延長期限是不合法的,這公司自己的內部規定,不符合勞動法,如果辭退你要補償一個月的正式工資

13樓:阿蘇蘇內河

延長一個月試用期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而且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按照你的情況三個月試用期滿公司沒有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就還是他的正是員工。

現在你作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延長試用期損害你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按法律規定公司是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按你的情況大概是相當於你半個月的工資的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非常贊成二樓的回答。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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