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神經哥玩遊戲
這個要看公司的調崗是否符合規定。若是調崗不符合規定,公司還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之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於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
因為問題中沒有明確的說明調崗的原因是不是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是的話,在這個情形下,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走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確是屬於不勝任該崗位,又拒絕調崗的,也可以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上述舉措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在實操中還要注意另外一種情形,避免誤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崗位和薪酬的描述比較寬泛,比如說你是操作員或者辦事員,但是操作工又可以細分很多的崗位(實質是工位),擔負著不同的職責。
當勞動合同簽訂時寫的操作工,工廠可以在生產線或車間內部調工位(通俗裡還是叫做崗位),但不能跨職能部門調換,例如從辦公室辦事員的崗位調車間當操作工去;但車間操作工就可以在生產線內部換機器,或者調崗到包裝裝箱操作工崗位上去。
另外,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諸如此類的勞動爭議,往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所以也要認真的檢視你自己的勞動合同,要知己知彼,不能一廂情願。
2樓:肖艾斯的旅行日誌
不可以,因為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需要提前至少1個月告知員工崗位變動情況,或者做出相應的勞動賠償。
3樓:韓諾諾
當然不可以,因為這個員工並沒有犯重大的錯誤,如果解僱他是違反勞動法的。
4樓:浩海永寧
在這樣的情況下,職工當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要支付補償金。
5樓:戴爾昳
我們單位來了個新領導為了突出自己的業績把員工調來調去,本來三班倒變成了二班倒多的人調到別的崗位,還不加工資,國定假一年減成了1500元。
6樓:李敘情
現在這些企業都是這樣,上面領導說業績差就找個理由調崗,讓老百姓東調西調。
7樓:八法維薪
一、勞動崗位的調整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應當協商一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地點、報酬等無疑是勞動合同中最為核心的要素,任意一方擬對其中一項或多項進行變更都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
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對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進行合理必要的變更。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某些重大變化,確需對某些內定作出調整的,比如整體的搬遷、部門的合併、國際金融危機。當然變更後,仍然需要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繼續履行,還是應當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勞動者同意,雙方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解除違法的,是要求恢復勞動關係還是支付賠償金,選擇權在於勞動者。
很多用人單位對於極個別不利於公司整體發展員工,不論多大代價都必須解除時,明知解除是違法的,仍然強行解除,並做好了支付賠償金的準備。但事實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朱群生
法律分析:1、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強制調整員工崗位,若員工不同意就可以按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且按規定得到一定的經濟隱納補償。
2、經濟補償規定按最近十二個月員工的平均薪水來計算的,合理的經濟補償應當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情簡悄況,計算可的每滿一年支付贏到乙個月工資的基礎向員工支攔攜渣付。若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不夠一年的,也應該按照一年的情況納入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9樓:趙軍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勞動合同執行。《勞者謹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虛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樣解釋首譽基大家理解嗎?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0樓:于傑
法律分析:若員工不同意可以按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且按規定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崗位的調整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應當協商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滾州遲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跡蘆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大李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1樓:律漸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了調崗的,員工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然早頃不能適應工作,用人單位提出給勞動者調崗員工拒絕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有沒有與勞動者就調崗進行協商,員工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的可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陸兆陸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猜氏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其中第二項明確,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調崗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嘛
12樓:盧翠新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了調崗的,員工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然不能適應工作,用人單位提出給勞動者調崗員工拒絕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有沒有與勞動者就調崗進行協商,員工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的可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晌派支付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跡握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其中第宴州賀二項明確,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調崗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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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未經過你的同意簽字,調整崗位,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以公司強制調崗的行為違法合同約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辭職,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有明確的崗位約定,單位沒有經過同意調離崗位,建議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去就會構成曠工自動離職的,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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