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通過司法程式能解決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超過12年, 超過平均工資三倍 如何算 10
2樓:螞蟻掌上觀
勞動者工資超過上年度市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超過十二年的經濟補償按十二年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超過上年度市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楊某具體補償金為:你們所在市上年職工月均工資的三倍*12=應支付的補償金;
袁某工資沒有超過市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沒有年限限制。袁某具體補償金為:2600*工作年限=應支付的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周律師說
1、按規定,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說,楊某能拿到的經濟補償金為12年*3600元;
2、勞動者月工資沒有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由於停產(結業)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超過12年限制的問題,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袁某能拿到的經濟補償金為工作年限*2600元。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黑蓮降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月平資工資,是指勞動者每月領取的實際工資,而不是最低工資,也不是應發工資,而是勞動者在籤領時所得到的實際現實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津貼、補助、獎金等的總和。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其中楊某的工作年限已經超過十二年,但是十二年是封頂規定,所以應用平均工資乘以十二年是172800元人民幣。同理,袁某的補償金應該是93600元人民幣。
5樓:彭家圍子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問題一:如楊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超過你們單位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應按照該三倍的標準向其支付12個月的補償金,可以不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支付。(具體補償金為:
你們所在市上年職工月均工資的三倍*12=應支付的補償金,4800是他自己的工資,超過三倍部分不做計算)
問題二:袁某的工資如沒有超過你們市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的三倍,就不適用上條規定,而應該直接按照袁某的工作年限*工齡計算補償金。袁某工作年限超過12.
5年,補償應計算為13年。具體補償金為2600*13=33800元。
6樓:匿名使用者
未超過平均工資三月的,按實際工資、實際工齡補償,超過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平均工資三倍補12個月。
7樓:家中定
怎樣才能知道上度,市平均工資是多少阿?
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楊某的月平均工資高於市平均工資三倍問題,按照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袁某的月平均工資未超過市平均工資三倍,按月平均工資發放,經濟補償年限從入職時的2023年8月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楊某需要補充金是:4800*(2023年-2023年)=72000.00
袁某需要補充金是:2600*(2011-1998)=33800.00袁
10樓:
找到勞動保障部門諮詢。
,?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有什麼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你可以檢視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不同意的理由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企業需要支付賠償金。
員工沒辦法,就像你要辭職,企業不不同意,還能強?
建議你下個勞動合同法看看。
1、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企業單方面解除除勞動關係(1)無理由單方面解除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2)有理由但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包括:勞動合同司法解釋三。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3)有理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勞動合同法一本通。
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你的問題有如下分析:
1、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的年限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過錯,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不同意,安排員工上班不安排工作
14樓:無雨
合同未到期的解除勞動關係須有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按現在的情況看,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可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參照《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關係的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不同意,照常去上班,單位取消了我的考勤打卡工號,我怎麼能證明每天按時上班?
1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員工不需要證明每天都有去上班,只要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即可。單位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並不一定需要員工同意,但是單位需要根據不同辭退的原因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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