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工作沒滿月辭職,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扣除工資

時間 2022-01-04 09:05:09

1樓:

呵呵呵呵,沒有。這是家無良的公司。不籤合同就意味著可以逃避社保金的繳納。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沒有權扣除工資,有一天算一天。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呵呵呵呵,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2樓:鄧顯峰律師

無權扣除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3樓:黃豔紅律師

回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沒簽合同辭職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般只能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

更多2條

4樓:

單位無權扣除工資。

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除職工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單位依照制度處以罰款外,不得拖欠、扣發勞動者工資。

即使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而不能私自認定損失大小並扣發你的工資。

5樓:郭子福律師團隊

不論什麼情況公司都無權扣除勞動者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合同就是嚴重失誤,等於放棄約定權力;不滿一月就辭職,要看工資是計件還是計月算?只要沒有錯誤、失誤,哪怕幹一件或一天就應該發工資,臨時工或零工就是這樣。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實際的工作天數核發你的工資,單位無權扣除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8樓:大家通

只要提前三天申請就不能扣。

9樓:

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

10樓:謝炳城

不能扣工資。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包括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有提前通知和交接工作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沒有履行提前通知或工作交接義務的,用人單位有權不給予辦理離職手續,但不得剋扣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應得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馬上辭職結清工資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服裝廠滿一個月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可以以此為由書面通知(不是辭職)服裝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規定主張服裝廠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主張服裝廠從5月9日起支付二倍工資;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結清工資。

附:法律依據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四、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2樓: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未籤勞動合同未滿一個月當天辭職扣取半個月工資是否合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了。

只要用人單位具備資質(有營業執照),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與其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所謂的臨時工應納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範疇,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應當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因此,由於該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你可以隨時要求離開該廠,而無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的義務,同時有權要求該廠支付你自進入該廠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你要求離開之日的前一日期間的二倍的工資。老闆也無權因為你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辭職而扣押你半個月的工資。

14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內離職,應該提前3天提出!當天走人,是不對的!

如果,該用人單位有相關規定,扣你15天工資是可以的!

15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合法。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幸福快樂每一天!欄欄

提問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回答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更多7條

16樓:桓小之

2023年釋出的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限,同時繳納社會保險。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已經聘用你近1個月,但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沒給你繳納社會保險。

這時,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新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17樓:豬的祈禱

如果單純扣除你的工資,這種行為錯誤,建議直接去下去的勞動監察投訴,必須支付給你當月的工資,不得扣除;

但是同時,你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為公司履行完一個月的交接期。、

如果你位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為公司違法在先,你可以隨時離開公司,公司不得剋扣你的任何工資,請直接向勞動監察投訴,15日內會收到你被拖欠的工資,而且根據勞動法規定,你可以獲得雙倍補償金,即2個月的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突然辭職老闆有權扣工資嗎

18樓:乙小甲

這屬於違法,不僅違法還可以要求每月兩倍工資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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