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糾紛問題,房屋糾紛問題怎麼解決

時間 2025-03-10 02:35:20

1樓:網友

說實話,你這個問題真難看懂。

我簡單分析一下啊。

無論房子當時是誰出錢買的,只要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在法律上就是誰的房子。結合你的具體情況,按照我國婚姻法,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房產證上雖說你寫你爺爺的名字,但是實際上是你爺爺和你奶奶共同所有。

現在你爺爺已經去世了,所以原本屬於你爺爺的一部分房產(這個房子應該是你爺爺和你奶奶一人一半的財產權利)成為了遺產,這遺產部分由你奶奶和你爺爺的幾個子女平均所有。

分析到現在,你應該明白這個房子有一大半權利屬於你奶奶,另外一小部分由你爺爺的幾個子女平均佔有。

這房子如果要賣的話,那麼就要經全體所有人同意,(包括你奶奶和你爺爺的所有子女)所以說,賣這樣的房子是很麻煩的。

另外,買房時你大伯出的錢,只是一種債權,將來如果你爺爺的其他子女擁有這個房子或是買掉的話,那麼房子的買受人就應當把相當於10平方的錢還給你大伯。

2樓:清高品品品高

不能賣!!!因為你們(包括你大姨)不是房子的產權所有人。

設若房子賣了,先不論是誰賣的,這賣錢只能算房子產權所有人(即你爺爺)的遺產及與其妻(你奶奶)生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分法大概是一半先歸你奶奶(共同財產部分),剩下的一半按先配偶後子女順序繼承,而且其中還要扣除你大伯出資的那部分!!!

賣了的話用來擴面(10個平方)的錢是要退給他(即你大伯)因為這包含了他個人出資的份額---即上述賣房子(假設)使你大伯出資的那部分。而且要按市價償還,因為房子屬於商品,有其市場價值,其經濟活動要符合時常規律!

你大哥(問一句,是大伯的兒子吧)以前分房時分給他的8個平方是可以「以市價折算」以抵你大伯出資的那十平方的!

房屋糾紛問題怎麼解決

3樓:王崇旭

法律分析: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橡者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訴訟解決。

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逗如則糾紛當事人和其他山棚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房子糾紛

4樓:律商財智

首先,你所提問的問題屬於確定房產歸屬的法律問題,一旦確認該房產屬於你家,則你大爺是無權主張的;

其次,就你所述,「因為是農村的老房子,並沒有什麼房契之類的東西」,說明你爺爺奶奶去世時,並未留下什麼產權式的祖產,你大爺前來主張分地分房,得首先證明你們家的房子是遺產,這對他來講,應該是很難的;

再次,既然房子是你家蓋的,而農村的房子是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在蓋房的時候必須辦理有關批建手續,若你們當時沒有辦理,現在可以補辦。至於你家建房的事實,可先行讓村委會、村裡的土地管理員等出具證明確認,以證明你們的房子是自己建的,不是祖遺房產;

最後,鑑於目前你大爺只是要求落戶,並未明確提出分房分地,更未上法院起訴,你們可以先行補辦有關房產手續。

綜上,建議如下:

1、落實、找一找當時你們家蓋房子的時候有沒有辦理批建手續,有沒有申辦宅基地使用證,即使沒有實際拿到房產證,哪怕有過一張申請書,或者地籍調查表,也能夠證明你們的建房事實以及該房屋的權屬;

2、向村委會要求就你家蓋房子的事實出具書面證明,再行根據有關事實,要求補辦宅基地使用證等等手續;

3、要求村裡面的鄰居、土地管理員等等寫下證人證言,以證明不存在祖遺房產,而你們居住的房產是你們自己蓋的等等事實;

4、經過上述手續辦理、證據收集,能夠證明你家房子的屬性和**,那麼即使你大爺去告,也必須舉證證明該房子是你爺爺留下的,而你們有證據證明蓋房子是你們自己建的情況下,你大爺是贏不了的。

以上是本人**過一起華僑要求分家產的案件的心得(**被告),案情與你所述情況類似,最終,當事人取得村委會證明、並向土地所聯絡調取了乙份土地測繪記錄,證明蓋房之前,老房子已倒塌,房子是自己蓋的,最終法院駁回了對方要求分房的訴求。

5樓:網友

告不贏。他戶口已經遷走了,不屬於這個村的人。再說,他想遷回來,你們家人和村委會也未必同意。

6樓:只是看過

只要你們家不同意把戶口遷回來 就沒事 再說 這麼多年的 房屋維修 都是你們家出的錢 怎麼能給他分呢! 和他一點關係也沒有啊 你爺爺奶奶也沒有立遺囑吧。沒有一項條規證明這個房子和你 父親的哥哥有關係 對吧。

7樓:寒風中廢墟煙囪

如果沒有任何證明(房產證,土地證),那麼這個就是屬於違法建築,不是你的也不是你大爺的,國家分分鐘就給你強拆了,沒收了。戶口本不能作為房子的所有權證明。

如果有房產證,土地證,證上面的名字是誰的,房子或土地就是誰的。以證為準,其他任何說明,任何證據都無效。

8樓:網友

首先,房子的問題主要是看你們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但是按照你說的爺爺奶奶去世那麼久了,遺產分割問題早就解決了,你大爺沒有理由問你們要房子的。更何況是你們自己蓋的,如果有所憑證證明是你們家出資建設的,他就更沒辦法了。

其次,戶口遷移需要你們戶口簿上戶主的同意的,如果你們一家人不同意他遷回來,他是沒有辦法的!所以不要著急的,沒事的~

找不到你大爺打官司的法律立足點。

9樓:

如果戶口已經遷走25年了一般情況沒有村裡特別的政策是很難再遷回的。雖然是老房子,但村裡會有政策開始發放房契之類的證明,可能當時你們都沒有留意這個資訊。可以去詢問下村裡,如果可以的,趕緊申請,把類似房產證的房契先辦出來。

分地分房子不是那麼容易的事,要具體看你們村裡的政策和資訊,現在房子如果在你家戶口本的名下,而且重新蓋的房子是你們自己所有,大爺要分你家的地和房子是基本上沒有籌碼,你家的勝算還是很大的。如果你們村有支援大爺這種情況的政策的話那可能會有些許損失。但是一般村不會有支援你大爺的政策的。

10樓:網友

如你所說,你爺爺奶媽去世30年了,當時沒有對遺產進行分配。

那麼,按照《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

所以你的大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喪失了繼承權。

另外還是要找找房產證,蓋房、維修的時間及證人等,拆遷時會有用。

遷不遷戶口與分房、分地無關。

房屋糾紛的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人很多見,最好到當地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看看能不能走起訴。

房子糾紛問題怎麼解決

12樓:巨帥紅

案例細情:老人去世以後,口留遺言將自己的房子送與三個子女中的二兒子,沒有留下任何的書面證明或是遺囑。房產過戶的時候,其他的子女不認成事件的合法性,要求依照法定繼承辦法處理父親的房產。

父親的房產情況是:父親的房產和自己的三兒子的房產在一起,總共是三間,房屋的房產證上是父親的名字。

案例分析一:這樣的房產糾紛**於父親在遺留房產的時候,沒有給自己的二兒子任何的書面證明,只是口留遺訓。法律是不認成這樣的遺囑的,需要有合法公證的遺囑才能作數,或判迅空是在生前將房子的產權過戶到二掘瞎兒子名下。

案例分析二:這樣的房產糾紛,在處理房產的時候,如果生前老父親留下了分家協議,明確將房產贈與二兒子的話,打起官司的時候,分家協議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了,至少會考慮分家協議,老人的遺願。

案例分析三:雙方在協商房產產權歸屬權的時候,如果其他的昌蘆子女自願放棄房屋的產權繼承,開具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公證,房產就可以自然的到二兒子的名下。

房子糾紛問題解決辦法。

上面的案例經過分析以後,解決的辦法可以有依法起訴,以沒有公證的遺囑為由否定老人口頭協議,依法按照法定繼承辦法解決。還可以有以分家協議為先決條件辦理房屋產權糾紛問題。還可以有雙方協商處理,達成自願放棄繼承的約定以後,就可以解決房產糾紛問題。

13樓:楠哥看江湖

1、協商。2、請專業人士盯橘來調解。

3、凱氏團起訴。

4、核坦如當事人簽訂了仲裁協議或條款可以申請仲裁。

房屋糾紛問題

14樓:運漕西街

依據你的敘述,你並沒有推卸繳納采暖費(房屋轉移之前)的義務,所以不存在違約賠償的問題。

我詢問幾個問題:

1、你們的房屋買賣交易完成了嗎?是否完成房屋產權的轉移登記?

2、房屋是否已經完成轉移交接?買房人是否已經接手房屋?

3、如果買房人已經接手使用房屋,冬季供暖有問題嗎?

所謂按協議全部結清採暖費,結算物件絕對不是買房人,而是供暖公司!

15樓:網友

1.補充協議有效,附個年限,比如5年、10年,因為超過一定年限熱力公司也無法再實現其債權;

2. 與買房人講明並寫協議,截止到房屋過戶前的採暖費用由你承擔,如果有人起訴,被起訴人是你(**方),與其無關,買房人起訴採暖費未繳,本身訴訟地位就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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