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詳時產之點
第一問。如果危害到住房安全併產生後果的。由發包單位和承包人共同承擔責任。
二問。可找發包單位提出你們的合理要求。發包單位有權對其進行維修。
第三這本是小事。但到了你們哪就成了事。水資源是受國家保護的。
也就是說它不是哪個個人的。只是你們關係緊張才出現這種事。主要看村裡來協調了。
建議;1。到村委會協商。2。到鎮**協調。3。到法院解決。但損人不利已的事不要做。損人利已的事也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就更不要做。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問。危及安全的住房和後果。通過發包單位和承包商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個問題。可以看出發包單位將您的合理要求。締約單位有權對其進行維修。
第三,這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你成為了一件事。水資源是受國家保護。
這意味著它不是一個單一的個人。只要你的關係緊張是這樣的事情。主要是看村裡協調。
建議。向村委會諮詢。 2。在鎮**的協調。 3。要法院來解決。但不傷害他人和有一些不利。李虧損無關。更不要做罪行。
3樓:百花進餐
在合同期內按原合同約定履行。
買農村房屋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求助 !!**等!
4樓:句和才
這種事你趕緊和律師事務所有的名的律師商量,但不要太急,因為現在很多律師拿了被告的錢再拿原告的錢,根據你上述所說他要提取訴訟,按理這種情況他是要不回原來的房子的。你要把所有的買賣手續保管好,平時只拿影印件,一般不給原件。因為***辦公廳2023年71號檔案裡面有這樣的規定,農村居民宅基地不許買賣,擅自買賣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現在你是在2023年4月26日買的,能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你原件丟了,影印件是沒用的。現在你最好平時住在所購的房子裡,這樣肯定對你有理的。
但現在天下烏鴉一般黑,有權能使魔推鬼了。所有的原始發票千萬不能給他們看,待到法庭上才能拿給法官看。切記!
願你成功!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買農村自建房其中一半是由繼承所得並是外國身份證另一半是自建 由於個人所得稅由我付我想知稅率怎計 ,由於是對外買賣,要到公證處公證嗎?公證的金額作打稅依據可以嗎?
6樓:三農行者
原告要起訴,必然要通過申請撤銷買賣關係,法院會支援。這沒辦法。
你的應對只能在要求賠償上,你可以收集依據,計算出高昂的賠償費進行對抗。 使其放棄訴訟。
請問法律界朋友一個關於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是農村房屋產權歸屬糾紛的問題 255
8樓:上海閆律師
你這個問題非常複雜,涉及到國家政策,再往上說涉及到我黨立黨的根基,我黨的勝率很大程度上歸功於土地政策,大了就不了。
從法律上說,《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234號)第(十三)款重申:
「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你這種情況,如果你是外地的城鎮戶口那麼你們的買賣合同一定會被認定無效,那麼你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因為你不是宅基地正當的使用人,所以補償更無從談起。
上海地區諮詢法律問題可私信交流。
急急急 !求助:關於農村房屋所有權的問題。希望有懂法律的朋友來幫忙!!!
9樓:匿名使用者
1、有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房屋的協議,這已經不重要了2、你現在應當搞清,這房子的宅基地在誰的名下,如果在你們的名下,說明你有使用權,享有獲得拆遷賠償的權利
3、對於之前未還的2000元,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對方沒有催收的相關證據,就已過訴訟時效了,可以不予償還。
寫了這麼多,相信你一定會有收穫的!杜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檢視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於其所佔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2023年***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23年《江蘇省**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居民**。因此,城鎮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三、關於執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
《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於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11樓:孫光輝
不知道是否簽訂合同?你們的買賣行為是有效的,你們拖欠房款也是事實,按照法律,過了15年劉某沒有向你們主張權利,該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不知是否到相關部門登記,如沒有,但你們已經實際佔有了該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
但因為你們欠款,如果要訴訟,法院估計會根據公平原則來處理此事,也就是賠償款你要給一部分給劉某,具體數額法院視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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