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時間 2023-09-10 12:05:37

1樓:張珂律師

性質不同,入職前簽定的協議不能成為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係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的,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當做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使用。

入職合同和勞動合同所代表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入職協議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所以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在入職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中也是需要寫明工作內容、工作薪資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員工入職時候簽署的入職協議,儘管也有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但是二者在本質上是不一樣的。入職協議只是表達的員工的職業意向,其並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法律地位上也不能同勞動合同相提並論,只是雙方籤正式合同之前的一種過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2樓:匿名使用者

入職協議只能作為用工證據,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3樓:麻偵賢

入職協議根據協議具體內容,多屬於就職意向等相關的約定。勞動合同是依法訂立的、確認勞動關係的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需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款,入職協議不需要,入職協議不發生勞動合同的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橡畢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賀磨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禪如鬥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樓:武雪峰

法律分析:入職前簽定的協議不是成為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如純族章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渣弊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褲毀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從而使雙方的關係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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