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熊小公主
1. 我國《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
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公司的做法沒有問題
2.除非與公司簽定了特殊的違約會帶來的賠償,比如培訓服務期,競業限制等,一般情況下辭職前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之類的。
3.如屬個人原因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導致員工個人離職,比如不按規定簽定勞動合同,不按規定發放工資,繳納保險等等,員工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2樓:小鷹
1、合同籤3年試用期6個月沒有問題,合理合法。
2、勞動者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違反培訓協議服務期條款、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沒有因為培訓而特別約定服務期得,不承擔違約金。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22、23、24、25條。
3、辭職系勞動者個人原因的,單位不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 不是寫的都有嗎? 合同期只是用工定的期限 不想做可以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這就是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
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也收不到補償....除非你們公司有n+1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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