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廣東胡律師:
1、勞動局說的不對,經濟補償應該是從你父親工作99年就開始算起的,你父親至少可以得到10個月的經濟補償;
2、你父親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這個沒辦法,你父親只能要求10個月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依據這條,1、你父親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了,只要你父親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石廠就必須簽定,它沒有選擇權的。
2、如果你父親不想再簽定,則可要求石廠支付經濟補償金10個月。
3、如果石廠不執行,則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一定贏的。
不管新的舊的只要國家規定的,就必須執行。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新的勞動合同法》附則有這樣一句話,你看看: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樓:北京李律師
1.首先,該廠解除與你父親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主張經濟賠償或者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2.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是要分兩段計算的,一個是08年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計算;一個是08年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3.注意收集好相關證據,先去和工廠協商,協商不成就去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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