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惜
江華律師解答: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提出變更要求、答覆及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簽訂後,在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但通常情況下,它僅限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當事人主體的變更。例外的情況是:「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樣,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依法訂立的原則,同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一、提出變更要求。
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時,應事先向對方提出,並說明理由、內容和具體變更方案。
二、答覆及協商。
接到變更勞動合同要求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在確定的時間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見,協商解決。
三、達成書面協議。
雙方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後,應當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以上為您解答的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樓:博愛傑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能變更和解除?
3樓:中地數媒
(1)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簽訂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要求對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補充。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的變更條件,主要有:
①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
②由於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有關內容。
③由於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可准予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還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所變更的內容無效,得不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而承擔相應責任。
(2)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①協議解除,是指在不具備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條件下,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②約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中由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③法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出現《勞動法》規定的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定解除的條件《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有明確規定:
第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又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為了切實保證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不受侵犯,《勞動法》在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同時,又對用人單位規定了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限制措施。用人單位具備了《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同時,又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優先。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勞動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4樓:華律網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1提出變更要求。2答覆及協商。3達成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簽訂後,在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但通常情況下,它僅限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當事人主體的變更。例外的情況是: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樣,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依法訂立的原則,同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步驟/方法
提出變更要求。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時,應事先向對方提出,並說明理由、內容和具體變更方案。
答覆及協商。接到變更勞動合同要求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在確定的時間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見,協商解決。
達成書面協議。雙方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後,應當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報酬,工資地點,福利待遇、等勞動合同主要必備要件的變更,都需要勞動者與單位共同協商的確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發展。
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還有比如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等
勞動合同變更有哪些程式?
8樓:雀靖
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式:
1、用人單位書面向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告知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
2、在一定的期限內雙方進行協商。
3、簽訂變更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變更的時間。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9樓:青絲青衫伊傾城
你好,可以參考桂聘網職場問答上面的答案:首先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職工,無論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其次按期向對方作出答覆,即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不得對對方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
最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指明對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變更後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並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10樓:匿名使用者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好律師網參考
11樓: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就是起止日期,和合同種類(分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是隻要你不違紀,單位不能隨便辭你)可以約定試用期,期限在合同期限當中,試用期當中用人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超過60日;2年以上的,不超過6個月。
2、工作內容: 主要是工作崗位,約定後以後就不能隨意更改,需雙方協商一致後才能變更。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是單位執行什麼工時標準(有標準、綜合、不定時三種),一般都是標準,後兩個需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標準就是一天8小時,一週不超過40小時。
還有就是加班標準,單位原因超過上述時間工作的要算加班,分為日常延時按150%計算,週六日按200%,法定節假日(1月1、農曆初
一、初二、初三、5月1-3、10月1-3)按300%計算。
4、勞動報酬:就是工資是多少,每月什麼時間發錢以及其他約定,各地都有最低工資標準,約定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實際拿到手的工資)。
發薪日主要是會涉及以後如出現拖欠工資怎麼判別起始日。
5、勞動紀律:單位給定的一些紀律,需要勞動者遵守。(違法的除外)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是達到什麼條件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和解除不一樣,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主要是告知是否續簽),如果沒有單位應支付賠償金,晚一天給1天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主要是約定違約金,其餘的不違法就行,責任應包括甲乙雙方。
而且現在的勞動合同除以上7點外,還都包括保險福利待遇(主要是社會保險方面的事,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變更、解除(變更合同條件協商一致、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這裡會涉及好多東西,單位、員工要解除關係時,都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員工辭單位,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如果約定違約金,員工需自支付違約金;員工如無違紀現象,單位辭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工資是你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最多補12個月的,最少補1個月的)等等。
一般勞動合同中不能存在違法條款,也不能顯失公平。
在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就要施行了,裡面好多規定和現在不太一樣,更細化了,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具體,你可以在網上找找。
至於婚假、孕假有法規要求,可以不在合同中寫明,不過如果想要更優惠待遇可以雙方協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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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企業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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