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點的變更降薪勞動合同解除勞動仲裁

時間 2022-03-13 09:00:20

1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具備法律效應,你帶上相關證據與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補償不合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未對工作點變更、薪水等作出明確規定的話,並且降薪未低於當地薪資平均水平,用人單位變更就是合法的。

2樓:柏律師

關鍵看勞動合同中有無對工作地點的約定!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1、估計勞動合同上有工作地點的約定,如果沒有,倒是要複雜些。但降薪不經過協商一致,肯定違法。

2、保留公司的通知書,這就是呈堂證供,可以將勞動合同和這個通知書提交勞動局要求仲裁。讓公司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強行解除,應該給你補償的雙倍。

經濟問題裁員或違約裁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據理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勞動局申訴,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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