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勞動紀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3樓:快樂美少女
勞動合同的內容如果不規範、不完整,將會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及穩定,還會給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我們就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逐條為大家進行介紹。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就是確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雙方的具體資訊,明確用人單位的具體名稱、住所等內容,也為後期若涉及相關糾紛確定管轄提供了依據及便利。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在具體實踐中,曾多次出現過冒用他人的身份資訊入職,或因用人單位瞭解的資訊不全面而導致非法用工等情形出現。因此,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考慮,掌握勞動者的相關情況,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等內容,便於用人單位能夠確定勞動者的身份,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期限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雙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用人單位就其成本、規劃及未來發展規模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量確定的,也與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勞動報酬等有著緊密的聯絡,更與勞動關係的穩定緊密相關。勞動合同的期限若不明確,則對於合同何時終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如何給付無法確定,容易引發爭議。同時,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影響。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4樓:北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勞動紀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6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你好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對用人單位惡意或者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加倍懲罰,以提高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勞動合同缺頁是不影響這個勞動合同的的效力的,只要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即可,如果是內缺失是需要進行補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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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家裡養只小容景
八條必備: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8樓:根鬧米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二、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
不論籤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
比如,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北京,有一天單位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可以不接受,因為合同中已經約定好工作地點,企業單方面變更了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五、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一是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
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三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為無效。
六、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七、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說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從事普通工作不顯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這些行業,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這一點尤為重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9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規定勞務合同的期限。
必須規定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必須標明勞務合同的報酬款項。
必須規定勞務合同的終止和解除事項。
必須規定勞務合同的違約責任。若有違約,則可以依據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來處理。
必須規定爭議解決。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直至雙方滿意為止。
必須規定文字及生效時間。合同文字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 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
企業勞動合同附加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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