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必須註明的條款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0:08:18

1樓:微風

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

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這些內容是勞動關係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強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有效銜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中恬然

《勞動和同法》於6月29日得以正式通過,並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下面是《勞動合同法》法條,你可以去看看

3樓:靜看凡塵

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4樓:

你可以上網搜一下當地勞動合同的範本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裡面的條款與勞動法裡面規定的條款相違背,以什麼為準?

5樓:佛法永照

1、約定5年的競業限制期限違法。

2、不知你是否是公司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或者掌握公司商業祕密的人員,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約定不超過2年的競業限制期限和約定違約金,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期限內按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支付,員工無需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如果違約金遠遠高於了正常數額,按照《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二)顯失公平。……」《民通意見》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屬於可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知你在公司獲得的總收入是多少,超過總收入30%,應該可以法律裁定違約金額過高,顯失公平。

3、如果你不是公司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或者掌握公司商業祕密的人員,公司與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期限違法,此條款無效(不是整個勞動合同無效)。

供你參考

6樓:人人有餘

勞動合同的條款與勞動法裡面規定的條款相違背,執行勞動法裡面規定的條款.

競業限制五年,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樓:匿名使用者

1、這應該是屬於一種競業禁止的協議,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祕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2、僱傭雙方自願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8樓:白

以勞動法為準 ,和勞動法相違背的部分是無效的合同,其餘的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以勞動法為準,

和勞動法相違背的部分無效,其餘有效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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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進。。懸賞

1.不屬於工作地點變更,如果還是在 松江區 2.符合勞動法。因為沒有相反的規定出來。3.勞動合同有效。4.個人無法適應新環境,可以協商調整,不成功的話,可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至於是否賠償要看你的協商能力了,沒有硬性規定。勞動合同有效,只是工作地點不詳細,合同條款有瑕疵 單位搬遷之後應該變更合同中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