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規定說員工不參加社會保險,公司就可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1-10-17 20:38:37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用工之初就應當簽訂。如果你想離職那麼可以去申請仲裁,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和不交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規定支付你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另外還要給你補繳社會保險。

·如果你還想在那邊繼續幹下去,那麼最好還是通過協商解決為好,因為仲裁會惡化你們的關係。不管最後仲裁的結果如何,你在這個單位再幹下去都會覺得不舒服,是不是?

·《勞動合同法》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這部法律更偏向於勞動者,比如它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說,終身錄用的意思,除非勞動者嚴重違法勞動紀律等特殊原因可以解僱以外,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除勞動關係。

另外《勞動合同法》中還有很多的對勞動者有利的規定,你可以網上搜一下這部法律看一看。這裡我就不摘錄了。

補充:關於賠償金,新的《勞動合同法》也有規定,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起算點是從該法生效之日。

社會保險,到時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要求公司補繳,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但除非能夠證明你因此受到損失,否則補會支援你的賠償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明確一點,勞動法規規定,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無論員工是否同意。但是如果員工不配合,拒不提供辦理社保的資料(各地區情況不同,有的是就業證,有的是勞動手冊),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但是對於你的情況,既然已經和單位鬧到仲裁了,今後待下去還有意義嗎?不如要求單位補償,再換一家單位工作。你可以要求的補償如下:

1、單位未籤合同超過一個月直到一年,應支付雙倍工資,最多補償11個月工資。

2、單位不籤合同違法,員工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你上班兩年,應有2個月工資補償。

以上合計13個月工資,並且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不需要通過簽訂確認函的形式來加入確認,更不能強制員工是否簽字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樓:

他們嚇唬你呢,首先合同都沒簽,如何交社保。舉證事實勞動關係,去勞動仲裁告他們。社保是法定的,單位不交社保,是違法的,員工不願意參保,也不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單位不能以你不願參加社會保險為理由開除你。

6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首先,勞動法中確實沒有明確規定員工不參保就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法中有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從社會保險的角度分析,你本人同意參加社會保險對你不會產生不利影響,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因你個人交納的部分劃入個人養老帳戶,如果以後想取後這部分錢,還是可以退回來的,如果不取回來,累計到法定年限,退休後就可以領養老金了,所以建議你參加社會保險。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不同意的.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7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如果是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辦法:《勞動法合同法》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1樓:吳淑君律師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吳淑君律師回答:您好。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違法解除情形,公司將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12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履行,否則單位要補償甚至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賠償金。歡迎來電諮詢。

14樓:手機使用者

你好!是單位要解除你的合同嗎!要是單位解除合同地;單位應該給你部分經濟什麼的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1.處罰規定參考如下: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補繳;同時可以請求解除勞動關係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6樓:life孤星淚銀

勞動法規定是規定,實際上有點少,不過你可以具體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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