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勞動法怎麼規定處罰

時間 2022-01-16 04:00:11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員工有無正當理由曠工行為的,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因為曠工被解除合同的,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曠工被解除能要求賠償嗎?

網友諮詢:

勞動法對曠工的規定是怎樣的?我一天忘記要上班了,被記曠工了,廠裡要扣我半個月的工資,我覺得非常不合理,請問勞動法對曠工的規定是怎樣的,廠的做法合法嗎?

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張旭光律師解答:

曠工一天就扣半個月工資肯定是違反規定的。

發現曠工的情況時發要求復工的書面給職工。經多次要求未來複工的,發書面勞動合同終止單給員工。

張旭光律師解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曠工被解除能要求賠償嗎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綜上,無固定期限勞動者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被解除不能要求賠償。

2樓:miss西瓜頭

一個公司的管理,首先要從良好的員工考勤制度開始,考勤包括了曠工處罰以及遲到處罰,對於員工曠工應該怎麼處罰,因為每個公司對於員工曠工如何處罰的規定有所不同,今天,律圖小編就為大家講述一下關於員工曠工處罰的一些知識。

一、 曠工如何處罰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無故曠工的處罰各有不同。

根據情節嚴重性,會有扣工資,降職等處罰,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符合勞動合同法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曠工處罰如何計算

3樓:創作者

對曠工的處理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相關知識:

1、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而不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過去計劃經濟時期,國企的普遍做法是曠一扣二(一些省市勞動部門對此有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除名。

2、曠工當天沒有出勤,自然沒有勞動報酬;曠工不假不出勤,可能會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賠償損失。對曠工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合同天數的,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通知員工,如不來上班就按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如果員工明確表示不再來上班,那就通知其到公司辦理合理的離職手續。曠工超過7天,公司書面發文表示根據公司制度,員工曠工超過7天,視為自動離職,不享受任何待遇(包含工資和福利),並公佈於公司公佈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無對曠工處罰的具體規定,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應當予以除名,可是該條例已經廢止。

所謂曠工,是無正當理由,不請假不出勤,屬於嚴違紀行為,按現行法律規定,可以按下列辦法處罰?

一、曠工期間,不發給工資(沒有勞動自然沒有報酬);

二、由於曠工是不假缺勤,可能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扣發工資賠償損失;

三、進行批評教育;

四、達到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天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這裡要注意的是,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指規章制度內容沒有違法法律規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向全體員工進行了公示。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沒有具體標準,只規定了,如果因為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6樓:情感答疑梁山伯

員工曠工勞動法的規定處罰如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東方清雲

勞動法對曠工的處罰其實是跟現實中工廠的做法是一樣的曠工一天作三天處罰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

8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對員工曠工處罰有何規定?

1、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沒有具體標準,只規定了,如果因為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華律網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若隱若現

一些企業 如若員工在未跟上級交代原因的情況下 私自曠工兩天 視為自動離職 企業有權不與其當月上班的工資,如若曠工一天 有的企業是曠工當天的工資沒有 並且再扣一天的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扣錢加警告,再嚴重就是解聘,雖然中國勞動法沒有法規,但是有時可以參考下國際的法律。

11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單位不批帶薪年休假,則應當支付你三倍工資。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12樓:

扣發薪金 嚴重者解聘 並要求補償企業損失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 ,按照公司自己制定的章程來決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儘量與領導商量比較好,一般都可以的。如擅自曠工是要處罰的。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公司會按三倍工資來扣。

(摘《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如果是公然曠工也對你將來工作不好。儘量和領導說說好話。有些領導是如此,如果不找他二三次他就不批。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未對員工曠工行為做直接規定,但是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可見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的,至於制度的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規定一週必須工作七天等都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以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處分員工也是合法的。

16樓: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

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鬆一些。

有的公司24小時執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鑑此,公司對你曠工的處罰(罰款100元,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是必要的,只是罰款100元可能會有問題。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對你罰款100元肯定超過20%,具體超過多少,要以你的月標準工資來計算。

17樓:厚依波慶白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另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參考資料:找法網網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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