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柔情西瓜啊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1、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2、其內容包括:
(1)停薪留職的時間。
(2)其間的工齡計算。
(3)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4、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擴充套件資料
1、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2、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準確地說,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3、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佔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4、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這兩項制度意味著,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5、實際上,“停薪留職”使得很多人雖不在某個崗位上工作卻長期佔著這個崗位,佔著人員編制,大有“佔著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那些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現實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在經濟體制已逐步從計劃過渡到市場的今天,“停薪留職”理應退出歷史舞臺。
6、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說。而在某些國有企業,“停薪留職”制度目前還保留著,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停薪留職”現象依然集中。
7、這與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鐵飯碗”沒徹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沒有打破“鐵飯碗”)有著直接關係。
2樓:廣東五味哥
我是單位叫我們自己出去找活幹、每個月發50元生活補貼!一段時間後就沒發了說是沒錢、先久著、到現在為止都十幾年了、不知道現在怎麼算呢……
3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可以停薪留職,你可以請長病假,跟領導搞好關係,這邊工資不要了,請長病假。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4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辦理以前行,現在可能不行了
5樓:說謊丶
你好,這個你得自己諮詢你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哦,我們也不清楚。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可以申請停薪留職嗎?
6樓:
在我國事業單位中,企業職工是可以要求停薪留職的。
在停薪留職期間,該員工是不能享受各種津貼、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並且有時間的限制;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
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提交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7樓:柔情西瓜啊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1、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2、其內容包括:
(1)停薪留職的時間。
(2)其間的工齡計算。
(3)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4、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擴充套件資料
1、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2、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準確地說,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3、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佔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4、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這兩項制度意味著,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5、實際上,“停薪留職”使得很多人雖不在某個崗位上工作卻長期佔著這個崗位,佔著人員編制,大有“佔著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那些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現實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在經濟體制已逐步從計劃過渡到市場的今天,“停薪留職”理應退出歷史舞臺。
6、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說。而在某些國有企業,“停薪留職”制度目前還保留著,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停薪留職”現象依然集中。
7、這與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鐵飯碗”沒徹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沒有打破“鐵飯碗”)有著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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