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人老施
可以留職停薪的,但也要看單位是否人多,具體三年後是否可以回去,這要看那時的情況了,原則上是可以的。
2樓:
沒有停職不停薪一說,只有停薪留職
事業單位職工能停薪留職嗎?
3樓:柔情西瓜啊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1、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2、其內容包括:
(1)停薪留職的時間。
(2)其間的工齡計算。
(3)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4、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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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2、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準確地說,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3、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佔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4、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這兩項制度意味著,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5、實際上,「停薪留職」使得很多人雖不在某個崗位上工作卻長期佔著這個崗位,佔著人員編制,大有「佔著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那些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現實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在經濟體制已逐步從計劃過渡到市場的今天,「停薪留職」理應退出歷史舞臺。
6、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說。而在某些國有企業,「停薪留職」制度目前還保留著,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停薪留職」現象依然集中。
7、這與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鐵飯碗」沒徹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沒有打破「鐵飯碗」)有著直接關係。
4樓:吳春江律師
回答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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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可以申請停薪留職嗎?
5樓: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如果是身體原因之類的無法上班,可以讓醫院開具病假條。
根據《***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關於印發《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市人發[2005]12號)精神,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當前,國家、省、市既沒有關於事業單位辦理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規範性的操作辦法。
《***辦公廳關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因此現在事業單位不能辦理停薪留職。
因此,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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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分為四種型別:3年(含)以下的合同為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為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專案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只適用於單位新進的人員,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不再規定試用期。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中,「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規定,可按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條件,在競爭上崗中沒有被聘用的人員,應當比照《意見》中規定的未聘人員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與單位的人事關係。
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以簽訂中、長期合同,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於3年。
6樓:楊子電影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5〕23號》
二、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
(十)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對於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加快推進**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政策推廣。
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機構、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社、臺、宮、館等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監會、保監會、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一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是指人員使用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參公改革之後的事業單位在省公務員招考中招考,普通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招聘中招考。
7樓:
在我國事業單位中,企業職工是可以要求停薪留職的。
在停薪留職期間,該員工是不能享受各種津貼、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並且有時間的限制;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
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提交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8樓:封疆大吏
不可以的。
《***辦公廳關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事業單位在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因此現在事業單位不能辦理停薪留職。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製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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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式是:
1、公佈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2、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3、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4、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5、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6、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參考資料:中國**網 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9樓:柔情西瓜啊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1、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2、其內容包括:
(1)停薪留職的時間。
(2)其間的工齡計算。
(3)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4、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擴充套件資料
1、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2、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準確地說,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3、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佔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4、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這兩項制度意味著,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5、實際上,「停薪留職」使得很多人雖不在某個崗位上工作卻長期佔著這個崗位,佔著人員編制,大有「佔著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那些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現實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在經濟體制已逐步從計劃過渡到市場的今天,「停薪留職」理應退出歷史舞臺。
6、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說。而在某些國有企業,「停薪留職」制度目前還保留著,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停薪留職」現象依然集中。
7、這與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鐵飯碗」沒徹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沒有打破「鐵飯碗」)有著直接關係。
事業單位編制,可以停薪留職嗎,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辦理停薪留職嗎?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如果是身體原因之類的無法上班,可以讓醫院開具病假條。根據 辦公廳 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 2002 35號 和 關於印發 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的通知 遼市人發 2005 12號...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辦理停薪留職嗎
柔情西瓜啊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1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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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都不一樣,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此外,不是所有的事業單位停薪留職職工都能申請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發布的 關於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工作通知 勞社部發 1999 13號 的規定,下崗職工 失業人員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