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先生軒
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用人單位的註冊資訊,組織機構**,強制執行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費用,對方承擔(個別地區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後再返還給你);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儘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資訊,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儘快執行;
4、需要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有樣本,到那抄寫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證影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影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
在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而且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戶,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
在申請人在執行階段,應當積極配合對於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調查的範圍很有限,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儘早結案。
拓展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裁定不予執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發生仲裁裁定具有了法律效應,對方卻不履行裁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又被裁定為不予執行的情況時,該怎麼辦呢?那還有兩條路走,一是最高法院解釋中所說的,在30天內向法院再起訴。
按勞動部在《關於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式繼續進行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二、執行立案管轄
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3、在國內仲裁過程中,您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三、申請執行需要提交檔案
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代為申請執行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5、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6、還需要到仲裁員那兒開個生效證明,證明仲裁裁決已生效或者證明雙方領取裁決的時間及雙方送達回證影印件。
四、法院受理與執行時間和程式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應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瞭解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檔案。
針對財產,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勞動爭議的處理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有個前置程式,即必須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只有對仲裁裁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從而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式。但是,當裁定送達後15天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向法院起訴,那麼仲裁的裁定就有了法律效應,而且雙方都不能再就已經被裁定的事項申請再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定的事項,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即使是申請對勞動仲裁結果的執行,也只能向法院申請,而勞動仲裁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
由於該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審理的程式,所以在向法院申請後,實際上還得經過法院執行庭的再審查。如果符合申請執行要求的,法院則按程式執行,如果不符合執行要求的,法院則可以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
因此在在最高法院關於勞動爭議的解釋中就有了以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4、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發生仲裁裁定具有了法律效應,對方卻不履行裁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又被裁定為不予執行的情況時,有兩種辦法:
一是最高法院解釋中所說的,在30天內向法院再起訴。
二是按勞動部在《關於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式繼續進行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樓:知道法也團隊
勞動仲裁裁決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需要提交申請執行書、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勞動仲裁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
(4)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證明。
(5)如有委託**人的,應當提交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是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所函和律師證件的影印件。
(6)被執行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組織**證相關證明覆印件;是個人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材料。
(7)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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