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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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於仲裁的裁決不服的話,必須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國家目前規定的,如果對於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服,那麼可以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5日的計算是從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後起訴的案件是否應該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時間必有先後的之分,一方起訴後即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另一方若對裁決不服,也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起訴,部分法官認為另一方是對同一裁決不服起訴,法院對先起訴的案件也會進行全面審查,因此不需再受理另一方起訴;部分法官則認為,訴權是由法律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只要當事人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則必須受理,雙方互為原、被告。
二是受理後合併審理還是分案處理。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的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湖南省高院2023年5月20日通過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合併審理,分案作出處理。併案審理應理解兩個案合併成一案,但是是將前案併入後到後案中還是將後案併入到前案中,亦或合併成一個新案未予規定,且二案併成一案後,另一案(案號)是否應裁定終結訴訟;合併審理應理解為將二案合併在一個訴訟程式中進行審理,但案件數量不變。
三是審結後送達裁判文書及上訴的處理。若併案審理,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一份裁判文書,該文書應該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體處理結果,但案裁判文書中,是否應對合並審理的情形予以敘明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定,對另一案法院是否應當出具其他裁判文書對被併案件的處理作出說明,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判決不服,對併案的判決進行上訴的話,是否也需就被併案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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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本法的勞動爭議的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的範圍: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是指,除了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以外的其他的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二)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採用「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模式。
(三)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後,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的法律後果表現在兩個方面:
(1)裁決書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2)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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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當先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才能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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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申請仲裁需要的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6樓:樂觀的
對於勞動仲裁裁決書,任何一方皆可在自己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任何人都不得剝奪。
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起訴。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訴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不考慮員工所在地。裁決書如果有指定的法院,就起訴至該法院。如果沒有指定,則按上述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該勞動爭議已經過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不會影響勞動仲裁裁決書我認同部分請求的生效
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 所說情形,如果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所作的裁決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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